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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羅某于2012年8月15日進入安徽×××公司擔任項目維保工一職,月工資3800元。期間雙方簽訂了三份為期兩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8年8月15日,第三份勞動合同到期時,該公司終止了與羅某的勞動合同。羅某認為公司在第三次合同到期后應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現(xiàn)終止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系違法終止。
2018年10月20日,羅某向合肥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45600元。
公司辯稱,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書面通知羅某不再續(xù)簽勞動合同,羅某未表示異議,雙方勞動合同自然終止,故不同意支付羅某賠償金。
【案情解析】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guī)定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是指勞動者已經(jīng)與用人單位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第三次與勞動者續(xù)訂合同時,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雙方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后,雙方續(xù)訂了第三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說明羅某已經(jīng)放棄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第三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后,因羅某未向公司提出續(xù)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公司通知其不再續(xù)訂合同時,羅某并未表示異議。其后,公司終止與羅某的合同,并無不妥。最終,仲裁委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裁決駁回羅某的賠償金請求。
【延伸思考】
從本案可以看出,勞資雙方在簽訂三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第三次合同到期時,資方應謹慎終止勞動合同,否則很容易產(chǎn)生違法終止合同的賠償金,F(xiàn)實中,勞資雙方對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仍存在錯誤的認識,認為無固定期限合同為“免死金牌”,不敢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實不然,勞動者即使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若勞動者出現(xiàn)嚴重違紀情形等,仍有可能被解除。因此,勞資雙方都應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個正確的認識,減少續(xù)簽勞動合同過程中的糾紛,正確行使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建立和諧穩(wěn)定的用工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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