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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成考專升本《民法》模擬試題第四套

更新時間:2021-04-15 08:47:57 來源:環(huán)球網(wǎng)校 瀏覽49收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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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2021年成考專升本《民法》模擬試題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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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成考專升本《民法》模擬試題第四套

選擇題

1、依義務主體是否特定為標準,可將民事權(quán)利分為 ( A )。

A 絕對權(quán)與相對權(quán) B 財產(chǎn)權(quán)與人身權(quán)

C 請求權(quán)與形成權(quán) D 主權(quán)利與從權(quán)利

2、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順序是( D )。

A 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 B 兄弟姐妹、配偶、父母、子女

C 子女、配偶、父母、兄弟姐妹 D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3、某有限責任公司總部在廣州,在北京、上海、南京設有三個辦事處,則此公司的住所為( B )

A 北京 B 廣州 C 上海 D 南京

4、王家為孫子王曉過生日,卻為確定出生日期犯愁。王曉的母親記得兒子是8月28日晚出生,醫(yī)院的接生記錄簿上記載的是8月29日,出生證上記載的是8月30日,而戶口簿上記載的是9月1日。依照有關法律,王曉的出生時間應以哪一日期為準? ( D )

A 8月28日 B 8月29日

C 8月30日 D 9月1日

5、李某年齡16周歲,接受叔叔遺贈10萬元,靠此款豐衣足食,李某( C )。

A 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B 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C 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D 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6、公民甲的戶籍在上海,最近這兩個月在北京培訓學習。依照法律規(guī)定,( D )。

A 上海與北京都是甲的住所

B 上海與北京都不是甲的住所

C 上海是甲的居所,北京是甲的住所

D 上海是甲的住所,北京是甲的居所

7、甲與乙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在甲搬入新居后,將甲現(xiàn)居住的房屋出租給乙。這一民事行為屬于( C )

A 附停止條件的民事行為 B 附解除條件的民事行為

C 附始期的民事行為 D 附終期的民事行為

8、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與丙結(jié)婚。一年后,丙死亡,同時乙得知甲仍然在世,經(jīng)電話聯(lián)后,乙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對甲的死亡宣告。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銷后,甲與乙的婚姻關系( C )

A 視為自行恢復 B 經(jīng)甲同意自行恢復

C 并未自行恢復 D 經(jīng)乙同意自行恢復

9、下列不屬于形成權(quán)的是(C )。

A 撤銷權(quán)   B 解除權(quán)   C 債權(quán)請求權(quán)   D 追認權(quán)

10、甲在某風景區(qū)建有別墅,與鄰居乙約定不得在別墅前興建房屋,以免妨礙眺望。后乙將其房屋出售于內(nèi),丙欲在房屋上加蓋一層,甲提出異議,請求停工,對甲的請求應如何認定和處理?( C )

A 屬因相鄰關系產(chǎn)生的合法權(quán)利

B 屬私人協(xié)議,不具有合同效力

C 不予支持

D 甲乙約定只具有債權(quán)效力,不足以對抗第三人丙

11、以下屬于民事法律事實中的事件的是 ( A )。

A 人的死亡 B 發(fā)現(xiàn)他人丟失的東西

C 甲與乙訂立合同 D 甲把乙打傷

12、某甲的戶口在上海,經(jīng)常居住在北京。依照法律規(guī)定( C )。

A 上海與北京都是甲的住所

B 上海北京都不是甲的住所

C 上海是甲的住所,北京視為甲的住所

D 上海視為甲的住所,北京是甲的住所

13、劉某出海打漁,因遇臺風下落不明?,F(xiàn)其妻王某向法院申謂宣告劉某失蹤。因劉某失蹤后,王某與他人姘居,并與姘夫合用家中財產(chǎn),在確定劉某的財產(chǎn)代管人時,劉某父母與王某發(fā)生爭議。本案中法院應依法指定誰為財產(chǎn)代管人( C )。

A 王某,理由是王某提出了宣告失蹤的申請

B 王某,理由是王某是劉某失蹤后的第一順序的財產(chǎn)代管人

C 劉某的父母,理由是若指定王某則不利于保護劉某的財產(chǎn)

D 王某和劉某的父母,理由是他(她)們均為法律規(guī)定的財產(chǎn)代管人

14、以下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的是( C )。

A 甲借乙錢,到期未還 B 甲將乙打傷

C 甲將其生產(chǎn)的賭博機賣給乙 D 甲外出不在,乙自愿幫甲修好門窗

15、甲公司經(jīng)常派業(yè)務員乙與丙公司訂立合同。乙調(diào)離后,又持蓋有甲公司公章的合同書與尚不知其已調(diào)離的丙公司訂立一份合同,并按照通常做法提走貨款,后逃匿。對此甲公司并不知情。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認為該合同與己無關,予以拒絕。下列選項哪一個是正確的?( A )

A 甲公司不承擔責任

B 甲公司應與丙公司分擔損失

C 甲公司應負主要責任

D 甲公司應當承擔簽約后果

簡答題

1、簡述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民事責任中的歸責原則,是指決定何人對侵權(quán)行為的結(jié)果負擔責任時應依據(jù)何種標準。 歸責原則有三種: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

2、簡述無效合同行為的種類。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行性規(guī)定

3、概念比較:民事權(quán)利與民事權(quán)利能力。

民事權(quán)利與民事權(quán)利能力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主要區(qū)別表現(xiàn)在:(1)民事權(quán)利是民事主體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所實際享有的利益,它必須通過實際的行為才能創(chuàng)設或取得;而民事權(quán)利能力僅是一種資格,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享有都普遍享有的。(2)民事權(quán)利和民事義務是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互相對應、各自獨立的兩個不同概念。民事主體實際取得的權(quán)利,并不必然包含民事義務在內(nèi);而民事權(quán)利能力則是享受權(quán)利的資格和承擔義務的資格的統(tǒng)一。(3)民事權(quán)利的內(nèi)容和范圍直接取決于民事主體的意志,可以依法轉(zhuǎn)讓和放棄;而民事權(quán)利能力是一種法定資格,它與民事主體的個人意志無關,不能由其自由轉(zhuǎn)讓、放棄。正因為如此,民事權(quán)利能力與民事主體的人身是不可分離的。

案例分析

1、梁忠安與高玉美1987年結(jié)婚,婚后梁忠安為養(yǎng)家糊口外出打工掙錢,每年回家二至三次,并定期往家里寄錢。1994年6月,梁忠安從某縣城建筑工地寄回家里400元錢,從此杳無音信,下落不明。1994年底,高玉美找到該縣城建筑工地。曾與梁一起打工的人講:6月份梁與工頭發(fā)生口角,便到其他地方打工去了。后高玉美多方探尋,均毫無音訊,梁一直下落不明。2001年10月,高玉美欲再婚,征得梁忠安父母同意,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與梁忠安離婚。 試問:本案可否宣告下落不明的梁忠安死亡?為什么?

不能宣告下落不明的梁忠安死亡,而應按離婚案件處理。宣告死亡是指人民法院根據(jù)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對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的公民依法推定其死亡的制度。按照民法通則第23條的規(guī)定,宣告死亡應具備的條件是:(1)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fā)生之日起滿2年的;(二)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三)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宣告死亡能夠產(chǎn)生與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即被宣告死亡人民事權(quán)利能力終止、與其配偶的婚姻關系自然解除、繼承開始等等。很顯然,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與僅僅解除當事人婚姻關系的離婚案件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宣告死亡案件與離婚案件是不能混同的。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的宣告死亡的條件,宣告死亡必須由下落不明人的利害關系人明確提出申請宣告死亡的文書后,人民法院才能依法進行死亡宣告。沒有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人民法院不能主動進行宣告。本案原告僅起訴請求與下落不明的丈夫離婚,而并未申請宣告其死亡,因此人民法院只能按離婚案件處理。對此類案件的具體處理,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明確指出“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2、21歲的林某與鄰居家11歲的夏某到街上玩,正遇見福利獎券抽獎活動,林某摸了幾張均沒有中,于是讓夏某摸一下,但是夏某沒有帶錢,林某當即地給他2元,夏某表示回家后還給他,林某說不用,結(jié)果,夏某摸到一張價值1萬元的獎券,此時,林某聲稱夏某只是一個小孩,不知道摸獎的意義,并且這張獎券是他出錢給夏某摸得,所以最終應當歸屬與林某。他愿意支付夏某1000元勞務費。夏某的父母不同意,最后起訴到了法院。試問:

1)林某交給夏某2元錢的行為是委托行為還是贈與行為?

2)夏某摸獎的行為是否有效?為什么?

(1)林某交給夏某2元錢的行為是贈與行為。因為林某在此之前既沒有表示讓夏某幫他摸獎,而且當夏某表示回家后歸還時,夏某已經(jīng)表示了放棄的意思,所以是贈與行為。

(2)夏某的摸獎行為有效。因為,夏某雖然只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是一方面,在其摸獎的過程中,始終有成年人林某的陪同,所以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另一方面,依據(jù)《民法通則適用意見》的規(guī)定,夏某利用2元錢進行摸獎的行為屬于與其智力等狀況相適應的活動,應認定在摸獎的時候具有了行為能力,所以夏某的行為是有效的。

3、甲、乙系同事關系,交往較深,一日,乙因其妻重病住院治療,甲同乙一同前往醫(yī)院,因尚差住院費8000元,甲便替乙墊付,數(shù)月后,乙拿8000元歸還甲,甲說:“你現(xiàn)在比較困難,你先用著,以后再說。”乙表示感謝。四年過后,甲、乙之間因工作發(fā)生口角,甲要求乙歸還欠款8000元,乙認為此筆錢甲已經(jīng)贈給乙,所以不予歸還,同時認為,訴訟時效已過。

(1)甲、乙之間存在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zhì)是什么?民事法律關系是否變更?

甲乙之間一開始形成了借貸關系,后來乙歸還欠款時,甲通過意思表示以后再說。據(jù)此不能認為甲有贈與的意思,因此甲乙之間的借貸關系并未變更為贈與關系。

(2)甲是否有權(quán)請求乙歸還此筆欠款,乙是否應歸還?

乙認為訴訟時效已過,系行使抗辯權(quán),但是由于雙方并沒有明確約定還款日期,而是剛剛提出歸還欠款,因而訴訟時效并沒有過,甲有權(quán)要求乙歸還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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