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點:房產稅概念及納稅人
【摘要】本文介紹“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點:房產稅概念及納稅人”,環(huán)球網校將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的知識點“房產稅概念及納稅人”進行了系統(tǒng)的講解,小編覺得學好經濟法基礎,基礎知識很重要,下面為考生提供初級會計職稱考試中會涉及的經濟法基礎考點,現整理如下,供初級會計職稱考生學習《經濟法基礎》。環(huán)球網校還擁有2016年課程>>可點擊查看通關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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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稅納稅人
含義:是指在我國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和工礦區(qū)(不包括農村)內擁有房屋產權的單位和個人。
1.產權屬于國家的,其經營管理的單位為納稅人;
產權屬于集體和個人的,集體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2.產權出典的,承典人為納稅人;
提示:房產出租的,由房產產權所有人(出租人)為納稅人。
3.產權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為納稅人;
4.產權未確定或者租典糾紛未解決的,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為納稅人;
5.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稅單位及納稅單位的房產,由使用人按房產余值代為繳納房產稅。
(1)納稅人具體包括產權所有人、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2)涉外企業(yè)、單位和個人等在內地擁有的房產,也要繳納房產稅。
(3)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之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出售前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已經使用、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當征收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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