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講義:仲裁
(一)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仲裁是指由經濟糾紛的各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仲裁機構,對糾紛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的活動。從仲裁的概念可以看出,仲裁具有三個要素:
1、以雙方當事人自愿協(xié)商為基礎;
2、由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的中立第三者進行裁判;
3、裁決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二)仲裁的適用范圍
根據(jù)《仲裁法》的規(guī)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下列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1、關于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3、下列仲裁不適用于《仲裁法》,不屬于《仲裁法》所規(guī)定的仲裁范圍,由別的法律予以調整:
(1)勞動爭議的仲裁; (2)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三)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xié)議。沒有仲裁協(xié)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依據(jù)事實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
3、獨立仲裁原則。仲裁機關不依附于任何機關而獨立存在,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4、一裁終局原則。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仲裁機構
1、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jù)需要在其他設區(qū)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qū)劃層層設立。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
2、仲裁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員7~11人組成。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法律、經濟貿易老師不得少于2/3。
【掃描上方二維碼,關注環(huán)球網校初級會計職稱精選微信訂閱號!】
最新資訊
- 2025年初級會計實務第九章產品成本核算內容2025-01-16
- 2025年初級會計資格證考試內容:初級會計實務第八章財務報告2025-01-16
- 2025年初級會計考試內容有哪些:初級會計實務第七章收入、費用和利潤2025-01-16
- 2025年會計初級考試內容:《初級會計實務》第六章所有者極益2025-01-16
- 2025年會計初級證考試內容:初級會計實務第5章負債2025-01-16
- 2025年初級會計證書考試內容有哪些:初級會計實務第4章2025-01-16
- 2025年初級會計師考試內容:《初級會計實務》第3章2025-01-16
- 2025年初級會計證考試內容:初級會計實務第2章需掌握知識點2025-01-16
- 2025年初級會計考試內容:初級會計實務第一章需要掌握知識點2025-01-16
- 2025年初級會計資料免費分享2025-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