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每日一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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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題
1、事業(yè)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應依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
2、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的,必須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
3、根據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都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
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與勞動者補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5、用人單位應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
6、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崗位,用人單位可直接按程序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
7、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解除。( )
8、勞動合同的變更可以采用口頭的形式。( )
9、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10、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必要時可以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 )
答案見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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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答案
1.【答案】√
【解析】事業(yè)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未作規(guī)定的,依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2.【答案】√
【解析】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的,屬于勞動者無過錯的情形,因此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3.【答案】×
【解析】根據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當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時,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4.【答案】×
【解析】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5.【答案】√
【解析】如果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未經公示或者未對勞動者告知,該規(guī)章制度對勞動者不生效。
6.【答案】×
【解析】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崗位,用人單位應先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方可按程序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7.【答案】×
【解析】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8.【答案】×
【解析】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9.【答案】√
【解析】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而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10.【答案】×
【解析】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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