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第一章重點:行政復議機關
更新時間:2019-10-02 09: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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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備考已開始,環(huán)球網(wǎng)校小編分享“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第一章重點:行政復議機關”本文分享第一章行政復議知識點,本知識點不難理解,小編重點給大家歸納一下,供學習,越早備考越好。
行政復議機關
1.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既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2選1】
2.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國家稅務總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
3.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4.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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