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考點精講講義:第四章銷售額的確定
編輯推薦:2021年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各章節(jié)考點精講及習題匯總
第四章:增值稅、消費稅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本章分值在15-20分左右,屬于非常重要的章節(jié),無論是增值稅還是消費稅,都是不定項選擇題的考點。需要考生全面掌握本章內(nèi)容。
本章學習難度適中,部分知識需要強化記憶,必須對比清楚、準確記憶。本章涉及計算比較多,需要考生多練習、會應用。
章節(jié)框架
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
溫馨小提示
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zhuǎn)下期繼續(xù)抵扣。
(一)銷售額的確定
1.銷售額的概念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或者發(fā)生應稅行為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yōu)質(zhì)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zhì)的價外收費。
上述價外費用無論其會計制度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
溫馨小提示
價外費用均是含稅金額,需要換算為不含稅金額。
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銷售額內(nèi):
(1)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2)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①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②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jù);
③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3)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4)以委托方的名義開具發(fā)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代收款項)。
溫馨小提示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上述方法核定其銷售額。
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的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yè)目的的,或者發(fā)生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提供同類服務、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的平均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提供同類服務、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的平均價格確定;
(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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