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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jì)法基礎(chǔ)》預(yù)習(xí):勞動仲裁管轄

更新時間:2014-11-11 09:00:4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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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jì)法基礎(chǔ)》預(yù)習(xí):勞動仲裁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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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仲裁管轄

  (1)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dāng)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提示: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shí)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用人單位未經(jīng)注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

  (2)案件受理后,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發(fā)生變化的,不改變爭議仲裁的管轄。

 

    2015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jì)法基礎(chǔ)》預(yù)習(xí):勞動仲裁參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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