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3):物權行為
更新時間:2019-04-25 17: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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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為了使廣大考生高質量復習,環(huán)球網校小編為大家準備了復習精華資料,減少大家自行收集資料的時間,以下分享“2019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3):物權行為”本文主要講了什么是物權及其行為,請認真學習。
1.債權行為VS物權行為
【法律依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物權行為),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債權行為)。
2.當事人一方不得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
3.多重合同(一物多賣)。
【解釋】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多重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的無效情形,買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取得標的物所有權,請求追究出賣人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普通動產一物多賣 | 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關鍵詞】順序:交付→付款→合同成立先后 |
特殊動產一物多賣 | 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時,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xù)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xù)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xù),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xù)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關鍵詞】順序:交付→登記→合同成立先后;交付與登記沖突時,以交付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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