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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12):承諾

更新時間:2019-05-05 14:27:25 來源:環(huán)球網校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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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2019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匯總

承諾

1.承諾的撤回

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2.承諾的遲延VS遲到

界定 一般 例外
遲延: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 新要約 除非要約人及時通知承諾有效
遲到:承諾期限內發(fā)出,其他原因導致遲到 承諾有效 除非要約人及時表示不接受

質押背書

概念 指為擔保他人之債權的實現,票據權利人在票據上為了對債權人設定質權而進行的背書行為。
款式 以匯票設定質押時,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未在票據上簽章的,或出質人未在匯票、粘單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不構成票據質押。
提示:必須記載“質押(設質、擔保)”,只是簽章并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形式上構成票據轉讓背書。
效力 (1)行使票據權利:有權以相當于票據權利人的地位行使票據權利,包括行使付款請求權、追索權。
(2)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票據質權人(被背書人)享有優(yōu)先于其他債權人的權利。
(3)被背書人可以再進行委托收款背書。
(4)具有抗辯切斷的效力。
(5)背書人承擔了擔保承兌、擔保付款的責任。
無效 被背書人不享有票據權利的處分權:再行轉讓背書或質押背書,背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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