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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預習輔導:第四章(11)

更新時間:2009-12-04 09:11:47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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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于學習退伙應注意以下問題:

  1、協(xié)議退伙、通知退伙的主要區(qū)別:合伙協(xié)議是否約定了合伙期限。

  2、退伙事由實際發(fā)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轉(zhuǎn)自環(huán) 球 網(wǎng) 校edu24ol.com

  3、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jīng)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zhuǎn)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yè)依法轉(zhuǎn)為有限合伙企業(yè)。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4、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起訴。

  5、如果合伙人“故意、主動”犯錯誤,應當除名;如果合伙人“被動”出問題,屬于當然退伙。

  6、財產(chǎn)繼承

  (1)繼承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按照合伙協(xié)議的約定或者經(jīng)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普通合伙人資格。

  (2)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jīng)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yè)依法轉(zhuǎn)為有限合伙企業(yè)。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yè)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chǎn)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提示:普通合伙人應具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能力,因此,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不可能取得普通合伙人資格。轉(zhuǎn)自環(huán) 球 網(wǎng) 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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