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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預習:第一章第四節(jié)

更新時間:2012-11-13 14:02:4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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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節(jié) 訴訟時效制度

  一、訴訟時效基本原理

  訴訟時效屆滿不消滅實體權利:(1)訴訟時效期間的經過,不能影響債權人提起訴訟,即不喪失起訴權;(2)債權人起訴后,法院在確認訴訟時效屆滿的情況下,應(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即債權人喪失勝訴權;(3)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辨,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訴訟時效的適用對象

  1、 訴訟時效適用債權請求權、其他請求權(如物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2、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fā)行的企業(yè)債券本息請求權;

  (3)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3、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二者有如下區(qū)別:

  (1)適用對象不同。訴訟時效適用于債權請求權;除斥期間一般適用于形成權,如追認權、解除權、撤銷權等。

  (2)可以援用的主體不同。訴訟時效須由當事人主張后人民法院才能審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動援用。除斥期間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人民法院均可以主動審查。(3)法律效力不同。訴訟時效屆滿只是導致勝訴權的消滅,實體權利不消滅;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消滅。(4)期間性質不同。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可以因主客觀原因不斷、中止或延長: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不適用時效中斷、中止和延長的規(guī)定。

  相關知識點提示:具體除斥期間規(guī)定:

  (1)《合同法》第55條規(guī)定的1年是除斥期間。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合同法》第75條規(guī)定的5年是除斥期間。第75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3)《合同法》第104條規(guī)定的5年是除斥期間。第104條,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4)《合同法》第157條規(guī)定的合理的檢驗期間是除斥期間。贈與合同規(guī)定的贈與人的撤銷權和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的行使的1年或6個月也是除斥期間。

  (5)《物權法》第245條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fā)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二、訴訟時效的種類與起算

  (一)訴訟時效的種類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

  2、短期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毀損的。

  3、長期訴訟時效期間為4年:涉外貨物買賣合同及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仲裁;

  4、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為20年。

  解釋: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為20年與其他訴訟時效相比,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被侵害時計算,而非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時起算。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適用訴訟時效的延長,但不適用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中止的規(guī)定。

  (二)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開始計算。

  解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包括:知道侵害人和侵害事實兩個方面。

  1、附條件或附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2、定有履行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清償屆滿之日起算。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3、未定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的請求權,從債權人給予債務人清償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4、因侵權行為而發(fā)生的賠償請求權,從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或者損害時起算。人身傷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發(fā)現,后經檢查確認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對于這類因侵權行為而發(fā)生的賠償請求權,計算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時,必須要求請求權人知道侵害事實和加害人。

  三、訴訟時效的中止

  1、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

  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有兩類: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障礙。此處的其他障礙包括:(1)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2)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3)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2、訴訟時效中止的期間

  只有在訴訟時效的最后6個月內發(fā)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以前發(fā)生權利行使障礙,而到最后6個月時該障礙已經消除,則不能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止;如果該障礙在最后6個月時尚未消除,則應從最后6個月開始時起中止時效期間,直至該障礙消除。如在一般訴訟時效中。

  3、在訴訟時效中止的情況下,中止事由發(fā)生前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限仍然有效,等到時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前后期間合并計算。

  四、訴訟時效的中斷

  訴訟時效的中斷,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法定事由的發(fā)生致使已經進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全部歸于無效,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1、提起訴訟。提起訴訟是指通過司法程序行使請求權。下列事項均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1)申請仲裁;(2)申請支付令;(3)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4)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5)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6)申請強制執(zhí)行;(7)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8)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2、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2)當事人一方以發(fā)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3)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

  3、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同意履行義務的表示方式除了書面或者能夠證明的口頭方式以外,債務人向債權人要求延期支付、對債務履行提供擔保、部分履行、支付利息等屬于同意履行義務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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