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xiāng)規(guī)劃師|自然資源部對關于《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 征收部分修改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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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政協(xié)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第2186號(政治法律260號)提案答復的函
自然資協(xié)提復字〔2020〕44號
XXX委員:
《關于<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 征收部分修改的提案》收悉。現(xiàn)答復如下:
感謝您對自然資源立法工作的關心與支持?!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土地管理法》重要的配套法規(guī)?!锻恋毓芾矸ā沸拚敢延?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在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較大幅度的完善,對建設用地審批制度改革作出了規(guī)定,亟需在《條例》中對改革措施的具體操作程序和授權立法的具體內容進行明確。在廣泛聽取各方面對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我們對《條例》涉及的重大問題進行了反復研究,形成了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一、關于土地征收申請人
提案提出:建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中“明確土地征收中的申請人為建設單位”。
《土地管理法》第47條明確規(guī)定,相關征地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據(jù)此,我們理解土地征收申請主體應當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建設單位向市縣提出的是“用地申請”,市縣審查認為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可以開展征地前期工作,完成前期工作的,方可提出土地征收申請;對于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可以通過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方式使用土地。建設單位向縣(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設用地申請,與縣(市)人民政府向上級機關提出土地征收申請,二者并不矛盾。前者是行政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的關系,后者是行政機關內部的關系。
二、關于土地征收程序
提案提出:《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是以實施機關為核心,“等于土地征收決定尚未作出,而土地征收決定已經實施了,實際上導致征收的決定程序與實施程序倒置”,建議對征地程序予以完善。
《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guī)定,在征地報批之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開展調查、評估、公告、聽證、登記、協(xié)議等工作。開展前期工作的主要目的是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為土地征收批準后的后續(xù)工作做好準備,減少實施中的矛盾糾紛。批前程序是整個土地征收工作的組成部分,不能等同于“征收決定已經實施”。征收土地只有經批準機關依法批準后,市縣政府才能具體實施。修訂草案在《土地管理法》的基礎上以維護農民權益為核心對土地征收程序進行了細化。明確土地現(xiàn)狀調查、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公告、聽證、補償?shù)怯浐秃炗唴f(xié)議等法定程序的具體實施要求。
三、關于土地征收審批與行政許可
提案提出:建議土地征收審批權的行使應當遵守行政許可法的規(guī)定。
根據(jù)《行政許可法》的規(guī)定,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jù)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是行政機關對相關市場主體作出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土地征收審批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并給予補償,是征地批準機關對市縣征收土地申請的審查批準行為,是行政機關內部審批事項,不直接涉及建設用地申請人的權利和義務,不是行政許可。《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5〕27號)中已經將土地征收審查調整為政府內部審批事項,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這一審批類別。文件明確指出,調整為政府內部審批的事項,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實施審批。
下一步,我部將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tài)文明思想,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土地管理改革重大決策部署,統(tǒng)籌好經濟高質量發(fā)展和土地管理的關系,不斷完善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建設。
自然資源部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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