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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造價員考試安裝工程重點輔導10

更新時間:2011-04-13 10:07:26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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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 $lesson$

  案例一:

  某城市擬新建一大型火車站,各有關部門組織成立建設項目法人,在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任務書等經(jīng)市計劃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家計委、國務院審批并向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申請國家重大建設工程立項。審批過程中,項目法人以公開招標方式與三家中標的一級建筑單位簽訂《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由該三家建筑單位共同為車站主體工程承包商,承包形式為一次包干,估算工程總造價18億元。但合同簽訂后,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公布該工程為國家重大建設工程項目,批準的投資計劃中主體工程部分僅為15億元。因此,該計劃下達后,委托方(項目法人)要求建筑單位修改合同,降低包干造價,建筑單位不同意,委托方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法院認為,雙方所簽合同標的系重大建設工程項目,合同簽訂前未經(jīng)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未取得必要批準文件,并違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故認定合同無效,委托人(項目法人)負主要責任,賠償建筑單位損失若干。

  分 析:本案車站建設項目屬2億元以上大型建設項目,并被列入國家重大建設工程,應經(jīng)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并按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訂立合同,不得任意擴大投資規(guī)模。根據(jù)《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條 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本案合同雙方在審批過程中簽訂建筑合同,簽訂時并未取得有審批權限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缺乏合同成立的前提條件,合同金額也超出國家批準的投資的有關規(guī)定,擴大了固定資產投資規(guī)模,違反了國家計劃,故法院認定合同無效,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其認定是正確的。

  案例二:

  ××商場為了擴大營業(yè)范圍,購得某市毛紡織廠地皮一塊,準備興建該商場分店。××商場通過投標的形式與市建筑工程公司簽訂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之后,承包人將各種設備、材料運抵工地開始施工。施工過程中,城市規(guī)劃管理局的工作人員來到施工現(xiàn)場,指出該工程不符合城市建設規(guī)劃,未領取施工規(guī)劃許可證,必須立即停止施工。最后,城市規(guī)劃管理局對發(fā)包人作出了行政處罰,處以罰款2萬元,勒令停止施工,拆除已修建部分。承包人因此而蒙受損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發(fā)包人給予賠償。

  分 析:《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fā)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所訂合同屬于典型的建設工程合同,歸屬于施工合同的類別,所以評判雙方當事人的權責應依有關建設工程合同的規(guī)定。本案中引起當事人爭議并導致?lián)p失產生的原因是工程開工前未辦理規(guī)劃許可證,從而導致工程為非法工程,當事人基于此而訂立的合同無合法基礎,為無效合同。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之規(guī)定,規(guī)劃許可證應由建設人,即發(fā)包人辦理,所以,本案中的過錯在于發(fā)包方,發(fā)包方應當賠償給承包人造成的先期投入、設備、材料運送費用等項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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