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國家公務員 > 國家公務員備考資料 > 河南初任檢察官考試(法律法規(guī)輔導):行政復議前置

河南初任檢察官考試(法律法規(guī)輔導):行政復議前置

更新時間:2012-12-05 14:23:34 來源:|0 瀏覽0收藏0

國家公務員報名、考試、查分時間 免費短信提醒

地區(qū)

獲取驗證 立即預約

請?zhí)顚憟D片驗證碼后獲取短信驗證碼

看不清楚,換張圖片

免費獲取短信驗證碼

   河南公務員筆試考試分數(shù)線匯總(07―12)>>

河南初任檢察官考試(法律法規(guī)輔導):行政復議前置

  (1)自然資源所有權、使用權確認案件

  (《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有關問題的批復》規(guī)定:根據(jù)《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jīng)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經(jīng)行政復議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對涉及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其他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不適用《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

  (2)治安管理處罰案件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九條)

  (3)納稅爭議案件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fā)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海關法》第六十四條納稅義務人同海關發(fā)生納稅爭議時,應當繳納稅款,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工傷保險案件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jié)論不服的;(二)用人單位對經(jīng)辦機構(gòu)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三)簽訂服務協(xié)議的醫(yī)療機構(gòu)、輔助器具配置機構(gòu)認為經(jīng)辦機構(gòu)未履行有關協(xié)議或者規(guī)定的;(四)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jīng)辦機構(gòu)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5)對價格違法的處罰

  1999年7月10日國務院批準1999年8月1日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發(fā)布《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guī)定》第十六條規(guī)定:經(jīng)營者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先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對審計機關的審計決定不服的

  國務院《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對地方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不服的,應當先向上一級審計機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對審計署作出的審計決定不服的,應當先向?qū)徲嬍鹕暾垙妥h.審計機關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2個月內(nèi)作出復議決定。遇有特殊情況的,作出復議決定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并應當將延長的期限和理由及時通知復議申請人。

      2013年國家公務員考試模擬面試題目與解答匯總

      2013年國家公務員考試真題及答案匯總

      2013年國家公務員考試面試考模擬試題匯總

      上海2013年考試錄用公務員考試大綱匯總

分享到: 編輯:環(huán)球網(wǎng)校

資料下載 精選課程 老師直播 真題練習

國家公務員資格查詢

國家公務員歷年真題下載 更多

國家公務員每日一練 打卡日歷

0
累計打卡
0
打卡人數(shù)
去打卡

預計用時3分鐘

環(huán)球網(wǎng)校移動課堂APP 直播、聽課。職達未來!

安卓版

下載

iPhone版

下載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