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國家公務員面試熱點:新旅游法保護旅游者權益
24日開始在京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再次審議旅游法修訂草案。新旅游法修訂草案對旅游者權利作出更加細化的規(guī)定。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旅游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修改。
一些常委委員、地方、部門和社會公眾建議,進一步充實旅游者權益保護的內容,切實維護旅游者合法權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增加完善了相關規(guī)定:旅游者有權自主選擇旅游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游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有權知悉其購買旅游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旅行社應向旅游者詳細說明旅游合同中的行程安排等重要事項。
新旅游法修訂草案還明確規(guī)定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在旅游活動中依法享受便利和優(yōu)惠。
進一步明確旅游的定義
新旅游法修訂草案進一步明確了旅游的定義。
一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部門提出,修訂草案規(guī)定的旅游定義范圍過寬,一些活動如探親訪友、參加會議及從事經濟社會活動等不應屬于旅游活動,同時,將參加會議等公務活動定義為旅游還容易造成公款旅游的誤解,建議修改。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修訂草案關于旅游定義的規(guī)定與本法適用范圍的規(guī)定合并修改為:在我國境內和在我國境內組織到境外的休閑、游覽、度假等形式的旅游活動以及為旅游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經營活動,適用本法。
不再以營利來界定景區(qū)
新旅游法修訂草案不再以是否營利作為景區(qū)界定的標準。
原修訂草案附則部分將景區(qū)界定為以營利為目的,為旅游者提供游覽服務的封閉場所和區(qū)域。有的常委委員和一些地方提出,只要是供游客參觀、游覽的場所都應受本法調整,實踐中一般也不以是否營利對景區(qū)作出區(qū)分。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刪去“以營利為目的”的內容。
公益文化場館逐步免費
新旅游法修訂草案明確規(guī)定,公益性質的文化場館將逐步實現免費開放。
一些常委委員和地方、部門建議,為適應人民群眾對精神文化生活日益增長的需要,應明確規(guī)定公益性文化場館等逐步減免門票。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guī)定:公益性的城市公園、博物館、紀念館等,除依法需要保護的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珍貴文化收藏單位外,應當逐步免費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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