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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江西省公務員考試: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更新時間:2013-04-03 12:40:00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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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江西省公務員考試: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公務員的管理,保障公務員的合法權(quán)益,加強對公務員的監(jiān)督,建設高素質(zhì)的公務員隊伍,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據(jù)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公務員的義務、權(quán)利和管理,適用本法。

  法律對公務員中的領導成員的產(chǎn)生、任免、監(jiān)督以及法官、檢察官等的義務、權(quán)利和管理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條 公務員制度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貫徹中國共產(chǎn)黨的干部路線和方針,堅持黨管干部原則。

  第五條 公務員的管理,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依照法定的權(quán)限、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

  第六條 公務員的管理,堅持監(jiān)督約束與激勵保障并重的原則。

  第七條 公務員的任用,堅持任人唯賢、德才兼?zhèn)涞脑瓌t,注重工作實績。

  第八條 國家對公務員實行分類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學化水平。

  第九條 公務員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十條 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內(nèi)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上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下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公務員管理工作。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同級各機關(guān)的公務員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務員的條件、義務與權(quán)利

  第十一條 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十八周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按照規(guī)定的權(quán)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jiān)督;

  (四)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忠于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zhí)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紀律,恪守職業(yè)道德,模范遵守社會公德;

  (八)清正廉潔,公道正派;

  (九)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公務員享有下列權(quán)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經(jīng)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三)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

  (四)參加培訓;

  (五)對機關(guān)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提出申訴和控告;

  (七)申請辭職;

  (八)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權(quán)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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