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安徽省公務員考試申論熱點:被排擠出網購車票的民眾
近日,佛山一對小夫妻幫民工網購火車票,因每張收10元手續(xù)費而被刑拘。這在網絡上引起了廣泛爭議,一些購票者更是為其叫冤。
倒票者之所以可恨,是因為他們以投機的方式非法盤剝,破壞了車票這一有限資源的發(fā)售公平性。然而,與以往的“黃牛黨”加價幾十上百元相比,這對夫妻的行為似乎反倒帶點“公益性”:一來幫助的對象多為外來工,他們是社會資源分配中的弱者;二來每張票僅收10元手續(xù)費,談不上“宰人”。基于一票難求的切身體驗,大多數網民為嫌犯抱不平自在情理之中。
情理歸情理,執(zhí)法行為還是需要以法律為準繩。根據我國刑法第227條第二款及最高院《關于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只要具備高價、變相加價倒賣車票的行為,并符合票面價值5000元以上或非法獲利2000元以上要求,就構成“倒賣車票情節(jié)嚴重”,最高將被處以3年有期徒刑。本案中,警方查獲車票212張,票面價值35402元,單從數額上看符合刑罰標準。
但是,我國刑法第13條也規(guī)定,“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排除數額上的定罪形式標準,從嫌疑人行為的具體情節(jié)和危害看,顯然更符合情節(jié)輕微、危害不大的非罪實質標準。而且,倒賣車票罪的構成要件須具備高價、變相加價行為。10元手續(xù)費顯然不是高價,是否屬于“變相加價”也存在多種解釋的空間,因為網上訂票耗費了嫌疑人諸多時間精力,從常理分析似乎并無“變相”的指向性特征。
可見,嫌疑人行為雖屬違法,但是否夠得上定罪量刑仍留有審慎的余地。對于國家追訴而言,刑罰的適用必須慎重,除了遵循罪刑相適應原則外,也要遵循個別化原則,根據行為人的具體情況進行恰切判斷,體現刑責追究的公平合理。權衡之下,我以為行政處罰似乎較之刑罰更為可取。
值得省思的是,民眾的反應還折射出諸多公平性訴愿。例如,有不少外來工甚至因“黑票點”被取締而為買票發(fā)愁;更有大量民眾因不具備網購條件而被排擠在機會之外。立基于社會公平,無論是更廣泛的制度設計,還是有限資源的分配分享,我們需要提供的東西還有很多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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