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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自學考試中國法制史復習綱要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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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講 中國歷代立法制度

  一、中國法制的起源

  二、中國法制的類型

  中國法制史的發(fā)展,經(jīng)歷了奴隸制時期,封建制時期,半殖民地半封建時期和社會主義時期。每一時期,出現(xiàn)代表不同階級利益的不同類型的法制。

  三、中國歷代法制的思想

  法制思想指導了某一個時代的法制,也就指導了某一個時代的立法和司法,所以應(yīng)對其有一個清楚的認識。

  (一) 夏、商、西周的法制思想

  如果用一句話來概括,就是天命神權(quán)的思想。夏朝,“奉天罰罪”,商朝,除此還有“君權(quán)神授”,在西周,出現(xiàn)新的天命觀,就是“敬天保民,明德慎罰”,同時還加上了宗法思想“親親、尊尊”。

  (二) 春秋

  春秋時期是過渡時期,這時期的法制思想特點用夫子的話來講,就是“禮崩樂壞”,從禮制思想向法制思想過渡。

  (三) 戰(zhàn)國及其戰(zhàn)國以后的秦朝

  這個時期的法制思想主要是法家的法治思想,代表人物有商鞅,韓非等人,主要觀點為“重刑輕罪”,“刑無等級”,“事斷于法”,等等。這一時期,列國爭雄,由于法家思想是積極進取的思想,講耕戰(zhàn),依法治國,刑無等級,所以被采用。

  (四) 西漢及以后 (重點)

  1.西漢初期

  不再采用法家的法制思想,改用黃老思想(黃帝,老聃),也就是道家思想,其核心是清靜無為。這時期的法制思想為“輕徭薄賦,約法省刑,安定百姓,與民休息”。因為用法家思想取天下,是可以的,而無法用以守天下。而且,經(jīng)過秦末戰(zhàn)亂,土地荒蕪,百姓不堪重負,所以要用黃老思想安定百姓,鞏固統(tǒng)治。這一時期,經(jīng)歷了高祖,文帝,惠帝,景帝幾代帝王。

  2.西漢中期

  漢武帝當政的時候,漢武帝希望建立大一統(tǒng)的局面,需要大一統(tǒng)的思想。董仲舒提出“罷黜百家,獨尊儒術(shù)”的思想,這時的儒家思想不同于孔孟之儒。按照宋朝的儒生的觀點,稱此為雜儒。這時的儒家思想,融合了儒家的德、禮、教和法家的政、刑、罰等思想,還攙雜了陰陽家等其他的思想。所以這時的法制思想可以概括為“德主刑輔,禮法并用”。這一思想對以后的中國古代社會乃至近代社會影響深遠。

  四、中國歷史上的各類法律形式(主要介紹1840年以前的法律形式)

  (一)習慣法

  (二)刑、辟、法、律、條畫、條例(可以歸到法一類)

  夏、商、周三代用“刑”,有時用“辟”,還有時“刑辟”連用;春秋時期用“法”;戰(zhàn)國商鞅時,改“法”為“律”,對后世影響深遠;元朝稱為“條畫”;明清時期把單行的法稱為“條例”。

  (三)誓、誥、命、遺訓、令、制、詔、敕、條格、諭(屬于令的一類)

  (四)課、科、格(指具體的法律形式)

  如牛羊課,講如何養(yǎng)牛羊的具體規(guī)定。秦有課,漢有科條,南北朝時期有麟趾格。

  (五)程、式

  戰(zhàn)國時秦國和秦朝時開始有,如《工人程》、《封診式》,也是官府的具體法規(guī)。

  (六)典、會典、則例(屬于行政法一類)

  (七)故事、廷行事、比、例、斷例、判例(指的是各個時期對判例的不同稱謂)

  西周稱故事,秦稱廷行事,漢朝稱比或決事比,例是泛稱,宋朝稱為斷例,近代稱判例。

  (八)法律解釋

  秦有法律答問;漢朝的大杜律,小杜律,鄭氏章句;晉朝的張杜律;唐朝稱為律疏。這個作為知識,一般掌握。

  掌握幾個朝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如漢朝的律、令、科、比;唐朝的律、令、格、式;宋朝的敕、令、格、式。

  五、中國歷史上的立法機關(guān)

  (一)古代法自君出

  (二)近代 南京臨時政府的參議院

  第二講 中國歷代主要法律

  一、 奴隸制社會的主要法律

  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呂命穆王,訓夏贖刑,作呂刑。此外,注意鄭國鑄刑書;竹刑。

  二、 封建社會的主要法律

  (一)戰(zhàn)國時期-《法經(jīng)》掌握其作者、篇目、意義,它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最系統(tǒng)的封建法典。

  (二)秦朝-《睡虎地秦墓竹簡》

  (三)漢朝-約法三章的原始意義;九章律;其余作一般性了解。

  (四)三國、兩晉、南北朝 主要是分裂割據(jù)的時期,但法制建樹較大

  1.魏律 注意改具律為刑名

  2.晉律 又稱泰始律,分刑名為刑名和法例兩篇。

  3.南朝法律 沿用晉律

  4.北朝律

  5.麟趾格 改科為格

  6.大統(tǒng)式 提高式的地位

  7.北齊律 定律12篇,影響深遠;合刑名、法例為名例律;規(guī)定重罪十條;規(guī)范刑罰。

  注意從戰(zhàn)國法經(jīng)的具法;戰(zhàn)國秦以及秦漢的具律;到曹魏時改為刑名;到晉律中分為刑名和法例兩篇;北齊律又合為名例律的發(fā)展過程。

  8.北周律 建樹不大

  (五)隋

  1.開皇律 定十惡;定五刑(笞、杖、徒、流、死)

  2.大業(yè)律

  (六)唐

  (七)五代(略)

  (八)宋 掌握宋刑統(tǒng),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刊版印刷的法典;編敕;編例

  (九)元

  1.《至元新格》 元朝第一部法律

  2.《風憲宏綱》 有關(guān)綱紀、吏治

  3.《大元通制》 元朝比較完備的法律

  4.《元典章》 地方官府所匯的法律

  5.《至正條格》 最后一部

 

  (十)明

  1.《大明律》 改篇目為7篇,被后世沿用。

  2.明大誥 重典治民,重典治吏的體現(xiàn)

  3.大明會典

  (十一)清

  1.《大清律例》共7篇,436條

  2.《大清會典》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

  (一)太平天國

  1.《天朝田畝制度》體現(xiàn)平等、平均的思想。

  2.《太平刑律》主要規(guī)定太平天國所定的一些罪名和一些刑罰。

  3.《資政新篇》超前的成分很大,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尤其是戰(zhàn)亂的環(huán)境下,無法實現(xiàn)。

  (二)清末(1840-1912年)

  1.憲法性法律 欽定憲法大綱;十九信條

  2.刑法 大清現(xiàn)行刑律的特點:根據(jù)大清律例刪改而成;對民事條款予以分出,不再科刑;解除同姓相婚的禁令。它是過渡性的刑律。

  大清新刑律是新型刑律。分總則和分則兩編;規(guī)定了新式的刑法原則;規(guī)定新刑罰,區(qū)分主刑,從刑;規(guī)定了一些新罪名。這些內(nèi)容要重點掌握。

  3.民律草案 共五編,1911年完成,未及公布實行。

  4.商律(略)

  5.《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

  6.《法院編制法》規(guī)定各級審判廳的設(shè)置,實行四級三審制。

  (三) 南京臨時政府

  1.憲法性法律

  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1)重點掌握:背景,公布時間,五點內(nèi)容,三個特點,意義;(2)不要認為是孫中山親自制定的第一部正式憲法-孫中山?jīng)]有親自制定;也不是第一部正式憲法(盡管革命派說相當于憲法,但畢竟不是憲法)。

  2.其他法令:保護人權(quán),保護私產(chǎn),廢除陋習,保護華僑,廢除刑訊逼供,廢除體罰,反對株連等。(大體上看一下)

  (四)北洋政府(1912-1928)

  1.憲法性法律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天壇憲草)

  中華民國約法(袁記約法)

  中華民國憲法(賄選憲法)(1923年10月10號):它是中國近代第一部正式憲法-雖然在程序上是賄賂的結(jié)果,但在形式上和名稱上,并非一無是處。

  2.刑事法律

  暫行新刑律:基礎(chǔ)是《大清新刑律》,其刑法原則,刑罰制度都一樣,僅僅把一些帝制下的用語,改成民國下的用語。

  (五)國民政府

  1.憲法性法律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黨治下的產(chǎn)物,其基本精神是維護國民黨的一黨專政。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五五憲草):雖于1936年5月5號公布了,但沒有實施,理由是日本侵華使得沒有條件實施。

  中華民國憲法:了解基本內(nèi)容及條文。

  2.民法

  五編。注意與清朝的五編(總則,債權(quán),物權(quán),親屬,繼承)不一樣,而是總則,債,物權(quán),親屬,繼承。采取國家本位主義和民商合一制,大量抄襲外國的。

  3.刑法

  1928年和1935年兩部。新的內(nèi)容主要是規(guī)定了保安處分。

  4.民事訴訟法

  注意其當事人進行主義。

  5.刑事訴訟法

  注意自由心證原則。

  其他如行政法和法院組織法,一般性了解。

  (六)人民民主政權(quán)

  1.工農(nóng)民主政權(quán)時期

  中華蘇維埃憲法大綱:共產(chǎn)黨領(lǐng)導中國人民制定的第一部憲法性法律文件,其特點是由勞動人民當家作主;規(guī)定的政治制度是工農(nóng)兵代表大會制。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主要掌握它反映了一些左傾的影響,即地主不分田,富農(nóng)分壞田。

  2.抗日民主政權(quán)時期

  陜甘寧邊區(qū)施政綱領(lǐng)為代表規(guī)定的參議會制。

  3.人民民主政權(quán)時期

  陜甘寧邊區(qū)憲法原則:最大的建樹是規(guī)定了人民代表會議制度,奠定了以后共和國政治制度的基礎(chǔ)。

  第三講 中國歷代刑事法制

  一、罪名

  1.昏、墨、賊、殺(夏)

  2.寇攘奸宄(西周)

  3.五過之疵:審判官在五等過失免人之罪時所出現(xiàn)的五種弊病:惟官(舊僚屬) 惟反(恩人) 惟內(nèi)(親屬) 惟貨(行賄) 惟來(故交),從而把不該開脫的人開脫了,這要以開脫之罪治之。(西周)

  4.漏泄省中語:泄密(漢)

  5.重罪十條(北齊)

  6.十惡(隋開皇律)

 

  二、刑罰

  舊五刑;新五刑(笞、杖、徒、流、死);清末過渡刑罰(現(xiàn)行刑律規(guī)定的:罰金、徒、 流、遣、死);近代刑罰(主刑: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從刑)

  三、刑法原則

  1.區(qū)分過失和故意:惟眚和非眚(眚即過失)(西周)

  2.區(qū)分偶犯和慣犯:惟終和非終(西周)

  3.區(qū)分主犯和從犯:造意和非造意(漢)

  4.罪疑惟輕(呂刑)

  5.株連:緣坐(株連親屬);連坐(株連非親屬)

  6.贖:也可以認為是刑罰,區(qū)別罰金

  7.寬嚴適中

  8.訴訟時效和法律時效

  9.因時因地制宜:“刑罰世輕世重”(因時):“三國三典”(因地):刑新國用輕典,刑平國用中典,刑亂國用重典。

  10.老幼殘疾犯罪減免刑罰

  11.據(jù)實定罪和論心(動機)定罪:漢武帝獨尊儒術(shù)后至唐朝之前的春秋決獄,特別強調(diào)當事人的動機。

  12.考慮犯罪的情節(jié)和認罪的態(tài)度

  13.類推:呂刑中的“上下比罪”,一直沿用到新刑法的頒布前。

  14.正當防衛(wèi)原則:最早可以推到西周

  15.誣告反坐:最早起碼可追溯到戰(zhàn)國的秦國

  16.更犯(累犯)加重

  17.數(shù)罪并罰

  18.自首減刑或免刑

  19.上請(請):某些人的犯罪和某些情況下的犯罪必須報請皇帝裁決的原則,起源于西漢漢高祖劉邦,一直到清朝。

  20.議(八議):周禮中有“八辟”,三國《曹魏律》始入律;八種貴族官僚犯罪可免死,一般犯罪可減等;親故賢能功勤貴賓。重點

  21.親親得相首匿(漢)和同居有罪相為隱(唐朝及以后):后者的范圍更大,甚至包括部曲和奴婢。其共同的理論源頭:孔子的父子相隱的思想。反映了中國古代法律重視倫理的特點

  22.五服治罪:晉律首先將服制作為定罪量刑的規(guī)定。

  23.區(qū)分公罪和私罪(唐律):前者是官吏因公事而犯,可以從輕處罰,保障官吏積極履行公務(wù);后者是官吏因私事或因假公濟私而犯,要從嚴懲處,打擊官吏徇私枉法和貪贓枉法。

  24.官當:用官品抵銷刑罰。最早由南朝的陳律規(guī)定下來,在后來唐律和宋律中也有反映,但在明清律中就沒有了。因為當徒刑的比較多,故又稱“以官當徒”,但不僅僅是這樣。

  25.外國人在中國犯罪的處理原則:唐律:諸化外人同類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者,以法律論。(表現(xiàn)了既尊重外國習俗和法律的友好態(tài)度,又堅決維護主權(quán)的精神。原因在于唐的強大。)明朝:化外人犯罪以律擬斷。清末:《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首先攫取領(lǐng)事裁判權(quán);大清新刑律第八條承認了領(lǐng)事裁判權(quán);1943年才真正廢除。

  26.同罪異罰:在我國存在了很久,從奴隸社會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甚至民主政權(quán)時期,都有此類規(guī)定。

  27.罪刑法定:最先由大清新刑律規(guī)定

  第四講 中國歷代民事法制

  一、所有權(quán)制度(主要是土地所有權(quán)問題)

  (一)奴隸制時期 土地王有制,土地不可以買賣。

  (二)封建制時期 私田可以買賣,國家保有一部分官田。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時期 在民法的物權(quán)編里具體規(guī)定。

  二、契約

  (一)奴隸制時期

  西周時期買賣契約 :質(zhì),劑;借貸契約:傅別

  (二)封建社會(略)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略)

  三、婚姻制度 歷史上變化不大

  掌握內(nèi)容:六禮的內(nèi)容和影響。在這部分,教材上的第七到第十二部分屬于誤印,應(yīng)刪去。同姓不婚的內(nèi)容和目的。目的:生育健康的后代;附遠,擴大本家族的勢力;厚別,嚴格區(qū)別同宗,防止紊亂綱常。這一規(guī)定影響深遠,到大清現(xiàn)行刑律才開禁。七去和三不去的具體內(nèi)容。

  四、家庭制度:父權(quán)制、夫權(quán)制

  五、繼承制度:嫡長子繼承制度(始于西周成王后),與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有關(guān)。

  第五講 中國歷代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關(guān)

  (一)奴隸制社會 傳說的成分較重。西周的內(nèi)容較肯定,西周的大司寇,小司寇,士師。

  (二)封建制社會

  戰(zhàn)國時期:秦的廷尉;齊的大理;楚國的廷理。

  秦朝至南北朝的北齊前:基本上是廷尉。

  北齊改為大理寺。在隋、唐、宋時期,主要是三法司,大理寺負責審判,刑部負責復核,御史臺負責監(jiān)察。元朝較特殊。在明清時期,大理寺負責復核,刑部負責審判,都察院負責監(jiān)察。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時期

  主要類型:清末,中央刑部改為法部,負責司法行政;大理寺改為大理院,負責審判。地方省設(shè)高等審判廳,府設(shè)地方審判廳,縣設(shè)初級審判廳。審級制度為四級三審。與此相對應(yīng),設(shè)立了四級檢察機關(guān),分別是總檢察廳,高等檢察廳,地方檢察廳,初級檢察廳。北洋政府普通法院的設(shè)置與清末相同,北洋政府實行審檢合一制,在各級審判廳設(shè)立各級檢察廳。在中華民國的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審判機關(guān)中央設(shè)最高法院,省設(shè)高等法院,縣市設(shè)地方法院,實行三級三審制。人民民主政權(quán)時期設(shè)置較復雜。

  注意隋唐和明清三法司的區(qū)別;廷尉到大理寺的變化;清末,北洋政府,南京國民政府審判機關(guān)和檢察機關(guān)的變化。

  第六講 中國歷代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關(guān)

  二、訴訟制度

  (一)奴隸制社會

  (二)封建制社會

  重點掌握:秦的公室告和非公室告。漢朝的秋冬行刑,春秋決獄。登聞鼓制度確立于西晉。北魏開始實行死刑奏報制度。明清時期的三司會審,九卿圓審,熱審,秋審,朝審及廠衛(wèi)制度。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制度

  重點掌握領(lǐng)事裁判權(quán)、會審公廨。

  此外掌握馬錫五審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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