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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自考《合同法》備考復習資料(1)

更新時間:2011-07-29 17:01:51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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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其特征為:①是一種合意;②是發(fā)生法律上效果的雙方民事行為;③是發(fā)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為。

  2 合同的要素:①合同的成立必須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②各方當事人須互相作出意思表示;③各個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就是說當事人達成了一致的協(xié)議。

  3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經確定了一定的名稱及規(guī)則的合同。無名合同:又稱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確定一定的名稱與規(guī)則的合同。法律適用:在適用法律時,有名合同直接適用合同法的規(guī)定,無名合同則適用合同法總則的規(guī)定,并可以參照合同法分則或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guī)定。

  4 雙務合同:是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單務合同:是合同當事人僅有一方負擔給付義務的合同。在法律上區(qū)分單、雙務合同的意義:①在是否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方面不同;②在風險的負擔上是不同的;③因一方的過錯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5 有償合同:是指一方通過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而給對方某種利益,對方要得到該利益必須為此支付相應代價的合同。無償合同:是一方給付對方某種利益,對方取得該利益時并不支付任何報酬的合同。其區(qū)分的意義:①確定某些合同的性質;②義務的內容不同;③主體要求不同。

  6 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其區(qū)別: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起合同即告成立,實踐合同在當事人交付標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7 為訂約人自己訂立的合同:是指訂約當事人訂立合同是為自己設定權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種利益。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是指在特殊情況下,訂約當事人并非為了自己設定權利而是為第三人的利益訂立合同,合同將對第三人發(fā)生效力。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的特征:①第三人不是訂約當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簽字,也不需要通過其代理人參與締約;②此種合同只能給第三者設定權利,而不能為其設定義務;③此種合同的訂立,事先無需通知或征得第三人的同意。

  8 合同的相對性:在大陸法中稱為“債得相對性”,是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發(fā)生,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與其有合同關系的另一方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而不能向與其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也不能擅自為第三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

  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內容:⑴合同主體的相對性。指合同關系只能發(fā)生在特定的主體之間,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⑵合同內容的相對性。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規(guī)定以外,只有合同當事人才能享有某個合同所規(guī)定的權利,并承擔該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除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具體引出三個規(guī)則:①合同規(guī)定由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原則上并不及于第三人;②合同當事人無權為他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③合同權利與合同義務主要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拘束力。⑶合同責任的相對性。指合同責任只能在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發(fā)生,合同關系以外的人不負違約責任,合同當事人也不對其承擔違約責任。包括三方面內容:①違約當事人應對因自己的過錯造成的違約后果承擔違約責任;②在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債務不能履行的情況下,債務人仍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③債務人只能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應向國家或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

  9 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的法律,它主要規(guī)范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保全、違約責任等問題。其適用范圍:①適用于平等主體之間訂立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②所適用的合同包括各類民事主體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則所訂立的民事合同;③既包括當事人設立民事權利義務的協(xié)議,也包括當事人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xié)議。不應由合同法調整的包括:①政府依法維護經濟秩序的管理活動,屬于行政管理關系,適用有關政府管理的法律;②法人、其他組織的內部管理關系,適用有關公司、企業(yè)的法律;③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xié)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功能:①保護功能;②鼓勵當事人從事自愿交易行為的功能。

  10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①合同自由原則;②誠實信用原則;③合法原則;④鼓勵交易原則。

  合同自由原則:指當事人依法享有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包括兩個方面:⑴當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效力;⑵當事人享有訂立合同和確定合同內容等方面的自由。包括:①締結合同的自由;②選擇相對人的自由;③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④變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⑤選擇合同方式的自由;⑥選擇補救方式的自由;⑦選擇裁判的自由。

  誠實信用原則:指當事人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義務,不得濫用權利及規(guī)避法律或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設立的必要性:①保持和弘揚傳統(tǒng)道德和商業(yè)道德;②保障合同得到嚴守,維護社會交易秩序;③確定行為規(guī)則、衡平利益沖突、為解決法律和合同提供準則。

  合法原則:指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包括:①當事人在訂約和履約中必須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②不得拒絕依據指令性計劃任務或訂貨任務的要求訂立合同。③當事人必須遵守社會公德,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   合同正義和合同自由原則是合同法的兩大基本原則。

  鼓勵交易原則在合同法上的體現(xiàn):①特別強調無效合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②嚴格區(qū)分了合同的無效和可撤銷;③嚴格區(qū)分了無效和效力待定的合同;④嚴格區(qū)分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⑤明確規(guī)定在某些情況下,一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⑥嚴格限制了違約解除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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