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婚姻家庭法(一)》考前復習筆記(10)
第十章 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lesson$
(一)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的關系
此處所說的救助措施是狹義的,專指有關組織對妨害婚姻家庭行為的受害人提供的援助。
必須注意:第一,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當事人所在單位以及有關的國家機關。第二,救助措施通常是在受害人提出請求的條件下采取的。第三,對妨害婚姻家庭行為應作廣義理解,不應僅僅局限于(婚姻法)第43條和第44條所列舉的家庭暴力、遺棄、虐待行為。第四,廣義上的救助措施包括各種法律責任,追究法律責任應由有關的國家機關依法進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當事人所在單位均不能直接決定違法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專指行為人對于其實施的違反婚姻家庭法律行為應當承擔的帶有強制性的法律后果。
(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救助措施。
就道德觀念而言,對于任何妨害婚姻家庭的行為,社會各界都應當予以制止,對于受害人,任何人都應當給予適當的救助。但從法律角度而言,這種救助是有關組織的法定職責。
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行為的受害人,可以向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提出請求,該基層群眾性自抬組織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所謂勸阻,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勸說行為人停止侵害家庭成員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二是對于勸說無效的情形可以采取適當的手段阻止行為人的侵害行為,及時解救受害人。
上述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在有效勸阻違法行為人之后,可以進行調解。這種調解雖然不同于法院調解,但也必須遵循合法和自愿的原則。對于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拒絕調解的,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的,甚至達成協議后翻悔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應當強制調解,而應當告知受害人及時向公安機關或者司法機關提出請求。在調解婚姻家庭糾紛過程中,重點在于查明事實和分清是非,然后依據法律法規(guī)、社會道德對于違法行為人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促使雙方當事人相互諒解、平等協商,從而自愿達成協議,消除紛爭。
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行為的受害人也可以向所在單位求助,其所在單位應當進行勸阻、調解。
(三)違反婚姻家庭法行為的行政責任。對于違反<婚姻法),但情節(jié)較輕,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這類行為主要包括:
1、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員?,F行<婚姻法)第43條第2款規(guī)定,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請求,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毆打家庭成員造成輕微傷害的,或者虐待家庭成員而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的,可以處以行為人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2、非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對于包辦、買賣或者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尚來使用暴力的,應當對行為人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同時可以依據有關規(guī)定予以行政處罰。
3、侵害公民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根據<義務教育法)第5條的規(guī)定,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應當入學接受規(guī)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qū),可以推遲到七周歲入學。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未按規(guī)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監(jiān)護人就學接受義務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轄區(qū)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機構,農村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對其進行批評教育;經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被監(jiān)護人就學的,可視具體情況處以罰款,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其子女或者被監(jiān)護人就學。
4、違反計劃生育規(guī)定。當事人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guī)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行政處罰。對于有違法行為的當事人,其所在單位也應予以適當的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降級、開除公職等。
(四)違反婚姻家庭法行為的民事責任及相關民事裁判的執(zhí)行
1、妨害婚姻家庭的民事責任轉自環(huán) 球 網 校edu24ol.com
(1)侵害受扶養(yǎng)權的責任。對遺棄家庭成員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依法負有扶養(yǎng)、撫養(yǎng)、贍養(yǎng)義務的人給付扶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贍養(yǎng)費。費用的給付,可以采取貨幣形式,也可以采取實物形式。受害人生活極為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作出判決之前,裁定先予執(zhí)行(先行給付)以保障受害人正常的生活需要。
(2)離婚時的損害賠償。<婚姻法)第46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P>
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
?、僖环接刑囟ǖ倪`法行為(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
?、陔x婚是由上述違法行為所導致的。也就是說,上述違法行為和離婚之間有必然的因果聯系。
?、垭x婚出于有上述違法行為一方的過錯,無過錯的另一方為賠償請求權人。另一方在或長或短的婚姻生活中可能也有某些過錯,只要不是導致離婚的主要原因,仍可視為無過錯方。
?、軣o過錯方因離婚而蒙受損害,包括財產上的損害和精神上的損害。在財產上、精神上蒙受損害的程度,只是確定賠償范圍的具體依據。在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已經有了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該解釋還對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的確定作了原則規(guī)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5日的司法解釋,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guī)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guī)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1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在一審時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1年內另行起訴。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guī)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5日的司法解釋,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后,以<婚姻法)第46條規(guī)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1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離婚時的損害賠償是我國(婚姻法)中一項獨立的制度,在處理具體問題時,應當注意這種損害賠償與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第39條)、離婚時的經濟補償(第40條)、離婚時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第42條)等問題的區(qū)別。
(3)離婚時妨害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應當承擔的責任。離婚過程中,妨害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如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等行為較為常見, (婚姻法)第47條規(guī)定了法律對策:
A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這一規(guī)定,對于違法行為人面言是一種懲罰,是其對另一方當事人承擔的一種特殊的賠償責任。
B離婚后,一方發(fā)現另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不同的情況作出處理:①一方隱藏和轉移共同財產的,另一方可以請求分割該共同財產;②一方變賣共同財產的,如果受讓人是善意取得人,該買賣行為有效,另一方僅能請求分割價金而不髓請求分割實物;③一方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另一方僅能請求損害賠償;④一方偽造債務的,應將偽造的債務數額計入共同財產加以分割。
離婚后,一方始發(fā)現對方存在上述違法行為,起訴時是否可以要求對方少分或者不分訴爭財產呢?對此法律未作明文規(guī)定,根據(婚姻法)第47條的立法,應當肯定受害人享有這一權利。根據2 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
(4)其他法律規(guī)定的妨害婚姻家庭的民事責任
A喪失繼承權。(婚姻法)第24條規(guī)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备鶕^承法的規(guī)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①故意殺害被繼承人;②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③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④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jié)嚴重。
B監(jiān)護人責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jiān)護能力的,其他人可以依法擔任監(jiān)護人。3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等應當依法擔任精神病人的監(jiān)護人。監(jiān)護人應當認真履行監(jiān)護職責。監(jiān)護人不履行監(jiān)護職責,給被監(jiān)護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管教不嚴,致使被監(jiān)護人損害他人利益的,監(jiān)護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同時,其他具有監(jiān)護人資格的公民或者有關單位,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其監(jiān)護人的資格。
2、婚姻家庭案件裁判的強制執(zhí)行
(1)必要性。<婚姻法)第48條規(guī)定:“對拒不執(zhí)行有關扶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贍養(yǎng)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zhí)行的責任。”
(2)強制執(zhí)行措施。主要有以下幾種:凍結、劃撥被執(zhí)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執(zhí)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強制被執(zhí)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或者票證;強制被執(zhí)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等等。上述強制措施可以單獨采用其中一種,也可以同時采用數種。‘
(3)探望子女裁判的強制執(zhí)行。探望權糾紛在執(zhí)行上有不同于一般婚姻家庭案件執(zhí)行的特點。
第一,執(zhí)行標的為行為。其他婚姻家庭案件的執(zhí)行標的均為金錢或者財物;有關探望權的執(zhí)行標的則是探望行為以及對方當事人的協助義務。
第二,執(zhí)行的長期性。其他民事案件的執(zhí)行,除某些必須分期分次執(zhí)行的案件外,往往是一次執(zhí)行完畢,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即行消滅;有關探望權的執(zhí)行具有長期性,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權利長期存續(xù),這就決定了此種執(zhí)行事項具有長期性和反復性的特點。
第三,探望權案件的執(zhí)行,是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一方對子女的親權得以實現的法律保障。
人民法院在解決探望權案件執(zhí)行問題時,應當做好下列工作:第一,重視探望權案件裁判的可操作性。法律文書上的表述力求具體,有可操作性,以便于執(zhí)行。第二,慎重適用強制措施。在執(zhí)行過程中,要多做說服教育工作,但并不排除采用必要的強制措施。對于一方當事人經常無故阻撓、拒絕另一方當事人正常行使探望權的,可按妨害民事訴訟論處,必要時可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五)妨害婚姻家庭罪的刑事責任。對于嚴重破壞婚姻家庭關系構成犯罪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婚姻法)第45條僅對重婚罪、虐待罪、遺棄罪以及家庭暴力犯罪作了明確規(guī)定。依據第49條的規(guī)定,結合<刑法)的相關條文,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還包括: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破壞軍婚罪,拐騙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目前,我國(刑法)中尚未專設家庭暴力罪,對于實施家庭暴力,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按其情節(jié)后果,分別適用有關虐待罪、故意殺人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等規(guī)定。
1、重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有配偶者在婚姻終止前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重婚行為可以分為兩種:
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又與他人結婚。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雖然沒有登記結婚,但雙方的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也以重婚罪論處。
按照(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4條的規(guī)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未經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這就是說,已經逐漸廢除了事實婚姻制度。但上述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行為在刑法領域對行為人仍然按照重婚罪論處。二是無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構成了重婚罪的共犯,也應按照重婚罪論處。
重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有配偶者重婚,主觀上肯定是故意的。無配偶者與有配偶者結婚,如確實不知他人為有配偶者,不是重婚罪的共犯,對其不應按重婚罪處理。
2、虐待罪。主體只能是年滿16周歲、具有責任能力的與受害人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給受害人造成肉體和精神痛苦,并且希望這一結果發(fā)生??陀^方面,表現為對家庭成員進行虐待,情節(jié)惡劣的行為。
虐待行為的特點,一是殘酷性,給受害人造成身體上、精神上的痛苦,二是長期性,行為人經常以打罵、凍餓等手段,對受害人進行摧殘。父母偶爾對犯錯誤的子女進行打罵、體罰,不應當認定為虐待罪。長期性也是虐待罪和故意傷害罪的重要區(qū)別。根據(刑法)的規(guī)定,沒有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虐待罪,屬于刑事自訴案件。
3、遺棄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應當承擔扶養(yǎng)義務而拒不履行。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扶養(yǎng)義務人拒絕扶養(yǎng)沒有獨立生括能力的扶養(yǎng)權利人并且情節(jié)惡劣的行為。遺棄是一種不作為,即行為人有扶養(yǎng)義務,并且有能力履行這一義務而拒不履行。如果行為人因確實沒有負擔能力而拒絕扶養(yǎng)的,不構成遺棄罪。僅有遺棄行為尚不足以定罪,情節(jié)惡劣的才能構成遺棄罪。
一般說來,情節(jié)惡劣主要是指:給受害人造成嚴重后果的;經多次教育仍不悔改的;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等。
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采取非暴力手段的不構成本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出于何種犯罪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根據<刑法)規(guī)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姆自由的,告訴的才處理?!爸率贡缓θ怂劳觥?,主要是指導致被害人自殺死亡等,不包括故意殺害或者傷害致死,否則,應適用<刑法)中的其他規(guī)定。
5、破壞軍婚罪。破壞軍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其結婚或者同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與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或者同居的行為?,F役軍人,是指在中國人民解放軍、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正在服役、具有軍籍的人員。行為可以分為兩類:一是與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二是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
6、拐騙兒童罪。拐騙兒童罪,在主觀方面為故意,即故意使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jiān)護人。其目的一般是為了收養(yǎng)、役使等。如果以出賣為目的,則構成拐賣兒童罪。拐騙兒童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欺騙、引誘等手段使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jiān)護人,而處于行為人的控制之下。
7、拐賣婦女、兒童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具有出賣婦女、兒童的犯罪目的。無此目的者,不構成本罪。這是本罪與拐騙兒童罪的重要區(qū)別。拐賣婦女、兒童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婦女、兒童實施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或者中轉的行為。
根據(刑法)的規(guī)定,犯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1)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2)拐賣婦女、兒童3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4)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5)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刀、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6)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7)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8)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8、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而收買的,其目的一般是為了收養(yǎng)或者與之結婚,但不是為了出賣,否則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向人販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為。不論在收買時受害人是否表示同意,均不妨礙本罪的構成。
根據(刑法)第241條的規(guī)定,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非法剝奪、限制受害人的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或者強行與之發(fā)生性關系的,依照(刑法)的相關條文定罪,依照數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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