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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自考《民事訴訟法學》第十三章串講資料

更新時間:2012-07-31 09:42:33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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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第一節(jié) 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概念

  一、概念

  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為了排除干擾,維護正常的訴訟秩序,保障民事審判和執(zhí)行活動的順利進行,對有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采取的強制性手段。

  二、性質(zhì)

  為了保障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強制性手段。

  民事訴訟強制措施與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之間的區(qū)別:(此處應當作為論述題來準備)

  第一,適用的主體不同。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只能由人民法院適用;而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既可以由人民法院,也可以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適用。

  第二,適用對象不同。民事訴訟中強制措施既可以適用于當事人,也可以適用于其他訴訟參與人或者案外人;而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只適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三,適用的目的和條件不同。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是一種排除性措施,目的在于排除妨害,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其適用須以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已經(jīng)實際發(fā)生為前提條件;而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是一種預防性措施,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毀滅罪證、自殺或繼續(xù)犯罪,其適用不以前述行為的實際發(fā)生為前提條件。

  第四,適用的階段不同。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適用于整個民事訴訟過程,既包括審判階段,也包括執(zhí)行階段,而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則適用于偵查、提起公訴和審判階段。

  第五,與判決結果的關系不同。在民事訴訟中,不論何種強制措施的適用,都和判決結果不發(fā)生任何關系,敗訴的一方當事人不得以曾受到強制措施為由,要求抵消或減輕判決中確定由其負擔的實體義務;而刑事訴訟中的拘留和逮捕這兩種強制措施,在被告人被判處刑罰時可依法抵折刑期。

  第六,種類不同。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包括拘傳、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罰款和拘留;而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則包括拘傳、取保候?qū)?、監(jiān)視居住、拘留和逮捕。

  第二節(jié) 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構成和種類

  一、構成

  1.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必須已經(jīng)實際發(fā)生。

  2.必須在訴訟期間內(nèi)實施。

  3.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出于故意。

  4.必須是足以妨害民事訴訟進行,但尚未構成犯罪。

  二、種類

  1.依法必須到庭的被告拒不到庭。

  2.違反法庭規(guī)則,擾亂法庭秩序。

  3.妨害訴訟證據(jù)的收集、調(diào)查和阻攔、干擾訴訟進行

  (1)偽造、毀滅重要證據(jù)、妨害人民法院審理案件;

  (2)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

  (3)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經(jīng)被查封、扣押的財產(chǎn),或者已經(jīng)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chǎn);

  (4)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xié)助執(zhí)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

  (5)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zhí)行職務;

  (6)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

  4.有義務協(xié)助調(diào)查、執(zhí)行的單位或組織拒不履行協(xié)助義務的:這里主要指銀行。

  5.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chǎn)方式追索債務。

  第三節(jié) 強制措施的種類及其適用

  一、拘傳

  拘傳適用于的必須到庭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被告。必須先經(jīng)法院兩次合法傳喚。要件:被拘傳的對象是被告、是必須到庭的被告、沒有正當理由、經(jīng)過兩次合法傳票。拘傳涉及到限制人身自由,故此必須由院長批準。傳喚調(diào)查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二、訓誡

  訓誡適用于妨害法庭秩序者,由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決定并口頭執(zhí)行,需記錄在案。

  三、罰款

  罰款由院長決定。

  自然人罰款為1000元以下;單位罰款為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

  四、責令退出法庭

  責令退出法庭適用于妨害法庭秩序者,由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決定適用。

  五、拘留

  (1)拘留必須經(jīng)院長批準,并且制作拘留決定書。

  (2)拘留期限為15天,由公安機關看管(看守所)。

  (3)被拘留者如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一次。

  (4)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如果承認或者改正錯誤的,可以提前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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