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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國際法學習筆記(13)

更新時間:2013-04-07 09:47:28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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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識記]簡述國家的基本權利及其概念?[200904簡答、201004單選201007簡答]

  《國冢權利和義務宣言草案》反映了國際法學界在此問題上的一般看法,它將國家的基本權利列為四項:獨立權、平等權、自衛(wèi)權和管轄權。

  一、獨立權

  獨立權是指國家按照自己的意志處理本國事務而不受他國干涉的權利。

  二、平等權

  平等權是指各個國家在國際法上地位平等的權利。

  三、自衛(wèi)權

  自衛(wèi)權是指國家為了保衛(wèi)自己的生存和獨立而具有的權利。廣義的自衛(wèi)權(又稱“自保權”)包括兩方面的內(nèi)容:

  1、國家平時進行國防建設的權利即國防權。

  2、國家在受到外國武力攻擊時,實施單獨的或集體的武裝自衛(wèi)行動的權利,這是狹義的自衛(wèi)權概念。

  四、管轄權

  管轄權(又稱“國家管轄權”)是指國家對特定的人、物和事件進行管理和處置的權利。

  7. [識記]狹義自衛(wèi)權的行使需要具備哪些條件?[201004單選]

  根據(jù)《聯(lián)合國憲章》第51條和國際習慣法,自衛(wèi)權行使的條件包括:

  (1)自衛(wèi)權行使的前提條件須是“受到武力攻擊”,即國家只有在“受到武力攻擊”的情況下,自衛(wèi)的行使才被準許。

  (2)自衛(wèi)的時間應在安理會“采取必要辦法以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之前”。

  (3)聯(lián)合國會員國行使自衛(wèi)權所采取的行動應向安理會報告,并不得影響安理會行使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職權。

  (4)自衛(wèi)權行使的武力限度是須遵守必要性和相稱性原則。

  8. [領會]簡述國際法上的國家管轄權?[200907單選,201004單選,201007簡答,201107單選]

  管轄權問題在國際法上頗為復雜,國際法至今尚未形成有關管轄權的詳細和確定的規(guī)則。

  (1)屬地管轄權

  屬地管轄權(又稱“領域管轄權”、“屬地優(yōu)越權”或“屬地最高權”)是指國家對本國領域內(nèi)的一切人、物和所發(fā)生的事件,除國際法公認的豁免者(如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人士)外,有行使管轄的權利。

  (2)屬人管轄權

  屬人管轄權(又稱“國籍管轄權”、“屬人優(yōu)越權”或“屬人最高權”)是指國家對具有其本國國籍的人實行管轄的權利,而無論該人在國內(nèi)還是在國外。

  (3)保護性管轄權

  保護性管轄權是指國家對于外國人在該國領域外侵害該國的國家或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為行使管轄的權利。

  (4)普遍性管轄權

  普遍性管轄權(或稱“普遍管轄權”、“普遍管轄原則”)是指根據(jù)國際法的規(guī)定,對于嚴重危害國際和平與安全以及全人類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國際犯罪行為,各國均有管轄權,而不問這些犯罪行為發(fā)生的地點和罪犯的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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