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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法理學知識第十一章:法的實施(1)

更新時間:2013-08-02 13:47:28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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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法的實施

  【簡答】法的實施,也叫法律的實施,是指法在社會生活中被人們實際施行。法的實施,就是使法律從書本上的法律變成行動中的法律,使它從抽象的行為模式變成人們的具體行為,從應然狀態(tài)進到實然狀態(tài)。以實施法律的主體和法的內容為標準,法的實施方式可以分為:法的遵守、法的執(zhí)行、法的適用。

  【單選】法的遵守:廣義的法的遵守,就是法的實施。狹義的法的遵守,也叫守法,專指公民、社會組織和國家機關以法律為自己的行為準則,依照法律形式權利、履行義務的活動。

  【單選】 法的執(zhí)行:簡稱執(zhí)法,是指掌管法律,手持法律做事,傳布、實現法律。狹義的執(zhí)法,或法的執(zhí)行,則專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法行使管理職權、履行職責、實施法律的活動。

  【選擇】法的適用:是指國家司法機關根據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應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由于這種活動是以國家名義來行使司法權,因此也稱為“司法”。

  法的適用的基本要求:公正、正確、高效、權威

  司法的特征:被動性、中立性、專屬性、獨立性、終極性、程序性

  【單選】法的實施是實現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和實現法的作用的前提,是實現法的價值的必由之路。

  【簡答】法的執(zhí)行的特點:⑴ 法的執(zhí)行是以國家的名義對社會進行全面管理,具有國家權威性。⑵ 法的執(zhí)行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⑶ 法的執(zhí)行具有國家強制性,行政機關執(zhí)行法律的過程同時是行使執(zhí)法權的過程。⑷ 法的執(zhí)行具有主動性和單方面性。執(zhí)行法律既是國家行政機關進行社會管理的權力,也是它對社會、對民眾承擔的義務,既是職權,也是職責。

  【簡答】法的執(zhí)行的主要原則:

  ⑴ 依法行政原則,指行政機關必須根據法定權限、法定程序和法制精神進行管理,越權無效。

 ?、?講求效能的原則,指行政機關應當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講究效率,主動有效地行使其權能,以取得最大的行政執(zhí)法效益。

  【簡答】法的適用的特點:

 ?、?法的適用是由特定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按照法定職權實施法律的專門活動,具有國家權威性。

  ⑵ 法的適用是司法機關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實施法律的活動,具有國家強制性。

  ⑶ 法的適用是司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運用法律處理案件的活動,具有嚴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

 ?、?法的適用必須有表明法的適用結果的法律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和決定書等。這些法律文書具有法律約束力。它們也可以作為一種法律事實,引起具體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單選】法律的效力來自于國家強制力和合法程序

  【單選】法律效力:即法律的約束力,指人們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那樣行為,必須服從。

 ?、?法律效力通??梢苑譃橐?guī)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法律效力可以分為四種或稱四個效力范圍:對人的效力;對事的效力;空間效力;時間效力。

 ?、?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狹義的法律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圍或適用范圍,即法律對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時間有約束力。

  ⑶ 非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決書、裁定書、逮捕證、許可證的法律效力。非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是適用法律的結果而不是法律本身,不具有普遍約束力。

  【選擇】法律對人的效力:指法律對誰有效力,適用于哪些人。

  【簡答】法律對人的效力的四種原則:⑴ 屬人主義,即法律只適用于本國公民,不論其身在國內還是國外;非本國公民即便身在該國領域內也不適用。⑵ 屬地主義:法律適用于該國管轄地區(qū)內的所有人,不論是否本國公民,都受法律約束和法律保護;本國公民不在本國,則不受本國法律的約束和保護。⑶ 保護主義:即以維護本國利益作為是否適用本國法律的依據;任何侵害了本國利益的人,不論其國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該國法律的追究⑷ 以屬地主義為主,與屬人主義、保護主義相結合。這是近代以來多數國家所采用的原則。

  【單選】法對事的效力:是指法在實施過程中對哪些事項具有約束力。

  【多選】法律的空間效力: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適用于哪些地區(qū)。

  一般來說,一國法律適用于該國主權范圍所及的全部領域,包括領土、領水及其底土和領空,以及作為領土延伸的本國駐外使館、在外船舶及飛機。

  【概念】法律的時間效力:指法律何時生效、何時終止效力及法律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有無溯及力。

  法的生效時間: (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2)由該法律規(guī)定具體生效時間(3)規(guī)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條件時生效

  法終止生效的時間:  (1)明示的廢止(2)默示的廢止:適用法律中,出現新法與舊法沖突時,適用新法而使舊法事實上被廢止。

  【名詞解釋】法的溯及力,也稱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如果適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沒有溯及力。法是否具有溯及力,不同法律規(guī)范之間的情況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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