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知識產(chǎn)權法"筆記:著作權法8
36.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九條 著作權人寄給圖書出版者的兩份訂單在6個月內(nèi)未能得到履行,視為著作權法第三十一條所稱圖書脫銷。
37. 著作權法:第二十九條:對于作者主動投給圖書出版者的稿件,出版者應當在6個月內(nèi)決定是否采用。既不通知作者,又不簽訂合同的,6個月后作者可以要求出版者退還原稿和給予經(jīng)濟補償。該6個月期限,從出版者收到稿件之日起計算。
但著作權人向報社、雜志社投稿的,不需簽訂書面出版合同,自稿件發(fā)出之日起15日內(nèi)未取到報社決定刊登的通知的,或者自稿件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nèi)未受到雜志社決定刊登的通知的,可以將用一作品向其他報社、雜志社投稿,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38. 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chǎn)生的作品進行演出,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39. 著作權法:第三十九條 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chǎn)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jīng)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jīng)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guī)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40. 著作權法:第四十二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未發(fā)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fā)表的作品,可以不經(jīng)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刪去原的四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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