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jiān)理《建設工程合同管理》難點解答二
知識點:要約的撤回和撤消
1.【問題】 《合同法》規(guī)定,承諾撤回的條件,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 )到達要約人。
A.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
B.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之前
C.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
D.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之后
【解答】答案是C 。
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2.【問題】某工程監(jiān)理服務公開招標,招標投標過程中形成下列文件中的( )屬于要約。
A.招標公告
B.招標文件
C.投標文件
D.補遺通知
【解答】答案是C 。
投標人發(fā)出的投標文件的行為屬于要約;招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的行為是承諾。
3.【問題】下列( ),可以構成一個有效的承諾。
A.承諾是由非受要約人做出
B.承諾超期,但要約人通知承諾有效
C.承諾對要約中的質量提出適當變更
D.向不特定的多數(shù)人做出的承諾
【解答】答案是B。
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復習提示】
1.要約撤回和撤銷的區(qū)別是:
二者區(qū)別在于:
(1)要約撤回在要約生效之前,要約撤銷在要約生效之后;
(2)要約撤回對受要約人不會產(chǎn)生損害,要約撤銷有可能損害受要約人。
2.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qū)別:
(1)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一個一經(jīng)承諾就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約束力。
(2)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其目的是邀請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自己如果承諾才成立合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比如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廣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等都屬于要約邀請,都是希望看到這些的人找自己訂立合同,如果自己給出承諾,則成立合同。
3.要約的撤回和撤銷
要約既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銷。要約撤回是要約生效之前的一種行為,其條件是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比要約先到達受要約人或者二者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要約撤銷是要約生效以后的行為。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雖然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是不得撤銷的: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并已經(jīng)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4.承諾應該具備的條件
(1)承諾是受要約人做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而要約是要約人做出的一種意思表示。
(2)承諾必須具備以下4項條件: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做出;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承諾必須在承諾期限內發(fā)出。不具備上述任何一個條件,這種行為都將被看作新要約,而不是承諾。
5.承諾的期限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fā)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它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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