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監(jiān)理工程師考點:材料采購合同訂購產品的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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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采購合同訂購產品的交付
1.產品的交付方式
訂購物資或產品的供應方式,可以分為采購方到合同約定地點自提貨物和供貨方負責將貨物送達指定地點兩大類。
2.合同履行中交貨期限的確定
(1)供貨方送貨到現(xiàn)場的交貨日期,以采購方接收貨物時在貨單上簽收的日期為準。
(2) 供貨方負責代運貨物,以發(fā)貨時承運部門簽發(fā)貨單上的戳記日期為準。合同內約定采用代運方式時,供貨方必須根據(jù)合同規(guī)定的交貨期、數(shù)量、到站、接貨人等,按期編制運輸作業(yè)計劃,辦理托運、裝車(船)、查驗等發(fā)貨手續(xù),并將貨運單、合格證等交寄對方,以便采購方在指定車站或碼頭接貨。如果因單證不齊導致采購方無法接貨,由此造成的站場存儲費和運輸罰款等額外支出費用,應由供貨方承擔。
(3)采購方自提產品,以供貨方通知提貨的日期為準。但供貨方的提貨通知中,應給對方合理預留必要的途中時間。采購方如果不能按時提貨,應承擔逾期提貨的違約責任。當供貨方早于合同約定日期發(fā)出提貨通知時,采購方可根據(jù)施工的實際需要和倉儲保管能力,決定是否按通知的時間提前提貨。他有權拒絕提前提貨,也可以按通知時間提貨后仍按合同規(guī)定的交貨時間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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