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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法律之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設立、變更與終止

更新時間:2013-12-11 14:56:27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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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期貨法律之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設立、變更與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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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

  第二章 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六條至第九條

  第六條 設立期貨交易所,由中國證監(jiān)會審批。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

  立期貨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組織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

  第七條 經中國證監(jiān)會批準設立的期貨交易所,應當標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貨交易所”字樣。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期貨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稱。

  第八條 期貨交易所除履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規(guī)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并實施期貨交易所的交易規(guī)則及其實施細則;

  (二)發(fā)布市場信息;

  (三)監(jiān)管會員及其客戶、指定交割倉庫、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的期貨業(yè)務;

  (四)查處違規(guī)行為。

  第九條 申請設立期貨交易所,應當向中國證監(jiān)會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請書;

  (二)章程和交易規(guī)則草案;

  (三)期貨交易所的經營計劃;

  (四)擬加入會員或者股東名單;

  (五)理事會成員候選人或者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成員名單及簡歷;

  (六)擬任用高級管理人員的名單及簡歷;

  (七)場地、設備、資金證明文件及情況說明;

  (八)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條至第十一條

  第十條 期貨交易所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立目的和職責;

  (二)名稱、住所和營業(yè)場所;

  (三)注冊資本及其構成;

  (四)營業(yè)期限;

  (五)組織機構的組成、職責、任期和議事規(guī)則;

  (六)管理人員的產生、任免及其職責;

  (七)基本業(yè)務制度;

  (八)風險準備金管理制度;

  (九)財務會計、內部控制制度;

  (十)變更、終止的條件、程序及清算辦法;

  (十一)章程修改程序;

  (十二)需要在章程中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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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除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事項外,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章程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員資格及其管理辦法;

  (二)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三)對會員的紀律處分。

  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

  第十二條 期貨交易所交易規(guī)則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期貨交易、結算和交割制度;

  (二)風險管理制度和交易異常情況的處理程序;

  (三)保證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四)期貨交易信息的發(fā)布辦法;

  (五)違規(guī)、違約行為及其處理辦法;

  (六)交易糾紛的處理方式;

  (七)需要在交易規(guī)則中載明的其他事項。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還應當在交易規(guī)則中載明本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事項。

  第十三條 期貨交易所變更名稱、注冊資本的,應當經中國證監(jiān)會批準。

  第十四條 期貨交易所的合并、分立,由中國證監(jiān)會批準。

  期貨交易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方式,合并前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xù)或者新設的期貨交易所承繼。

  期貨交易所分立的,其債權、債務由分立后的期貨交易所承繼。

  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

  第十五條 期貨交易所聯(lián)網交易的,應當于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告中國證監(jiān)會。

  第十六條 未經中國證監(jiān)會批準,期貨交易所不得設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期貨交易場所。

  第十七條 期貨交易所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

  (一)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

  (二)會員大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

  (三)中國證監(jiān)會決定關閉。

  期貨交易所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解散的,由中國證監(jiān)會批準。

  第十八條 期貨交易所因合并、分立或者解散而終止的,由中國證監(jiān)會予以公告。

  期貨交易所終止的,應當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制定的清算方案,應當報中國證監(jiān)會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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