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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法律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摘選[169]

更新時間:2014-02-11 09:17:57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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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貨法律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摘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摘選

  第一百六十九條

  第一百六十九條 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二)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三)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四)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

  (五)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是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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