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經濟師《初級經濟基礎》預習講義第三十二章(5)
(5)簡易程序?;鶎尤嗣穹ㄔ汉退呐沙龇ㄍナ盏狡鹪V狀經審查立案后,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糾紛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l 在簡易程序中可以口頭起訴、口頭答辯。
l 原被告雙方同時到庭的,可以當即進行審理,當即調解。
l 可以用簡便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不受普通程序傳喚當事人和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方式和期限的限制。
l 簡易程序中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不需實行合議制,但要有書記員作記錄。
l 在開庭通知、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上不受普通程序有關規(guī)定的限制。
l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例32-6:(課后習題)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 A )內審結。
A. 立案之日起3個月 B. 第一決開庭之日起1個月
C. 原告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D. 被告應訴之日起1個月
5.第二審程序
(1)上訴和兩審終審。
l 上訴。當事人不服第一審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向該法院的上一級法院依法提起上訴。
l 上訴期限。上訴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對判決提起上訴的期限為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對裁定提起上訴的期限為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逾期不上訴的,原判決、裁定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l 可以上訴判決。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可以上訴的判決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審理后作出的第一審判決;第二審法院發(fā)回重審后的判決;按照第一審程序對案件再審作出的判決。
例32-7:(2008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可以上訴的判決有( ABCE )。
A.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后作出的第一審判決
B.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后作出的第一審判決
C. 按照第一審程序對案件再審作出的判決
D. 第二審法院的判決
E. 第二審法院發(fā)回重審后的判決
例32-8:(2010.7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可以上訴的判決包括( ACDE )。
A.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后作出的第一審判決
B.第二審法院的判決
C.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后作出的第一審判決
D.第二審法院發(fā)回重審后的判決
E.按照第一審程序對案件再審作出的判決
l 可以上訴裁定。包括不予受理的裁定;對管轄權有異議的裁定;駁回起訴裁定。
例32-9:(2009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可以上訴的裁定包括( ABC )。
A.不予受理的裁定 B.對管轄權有異議的裁定
C.駁回起訴的裁定 D.第二審法院的裁定
E.駁回債權人申請支付令的裁定
l 當事人提起上訴后至第二審審結前,原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不發(fā)生法律效力。
l 第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再上訴。
(2)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但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進行判決、裁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l 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l 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l 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l 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l 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l 二審法院審理對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分別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 3 個月內和30日內審結。
例32-10:(2010.27)二審法院審理對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分別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 C )內審結。
A.1個月和15日 B.3個月和60日
C.3個月和30日 D.6個月和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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