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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價師管理基礎與法規(guī)輔導: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更新時間:2013-11-20 17:27:01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土地估價師管理基礎與法規(guī)輔導: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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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輔導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出臺背景實施時間:

  1、1985年6月18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

  二、重要條文學習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維護生物多樣性,發(fā)展現代畜牧業(yè),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xù)發(fā)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草原規(guī)劃、保護、建設、利用和管理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三條國家對草原實行科學規(guī)劃、全面保護、重點建設、合理利用的方針,促進草原的可持續(xù)利用和生態(tài)、經濟、社會的協(xié)調發(fā)展。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草原保護、建設和利用的管理,將草原的保護、建設和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草原的宣傳教育。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規(guī)、保護草原的義務,同時享有對違反草原法律法規(guī)、破壞草原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第六條國家鼓勵與支持開展草原保護、建設、利用和監(jiān)測方面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和先進成果,培養(yǎng)科學技術人才。

  第七條國家對在草原管理、保護、建設、合理利用和科學研究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八條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草原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草原監(jiān)督管理工作。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qū)域內草原保護、建設和利用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設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具體監(jiān)督檢查工作。

  第二章草原權屬

  第九條草原屬于國家所有,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國家所有的草原,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草原。

  第十條國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經濟組織等使用。

  使用草原的單位,應當履行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草原的義務。

  第十一條依法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經濟組織等使用的國家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核發(fā)使用權證,確認草原使用權。

  未確定使用權的國家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并負責保護管理。

  集體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核發(fā)所有權證,確認草原所有權。

  依法改變草原權屬的,應當辦理草原權屬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十二條依法登記的草原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條集體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確定給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國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家庭或者聯戶承包經營。

  在草原承包經營期內,不得對承包經營者使用的草原進行調整;個別確需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牧)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集體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確定給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國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牧)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承包經營草原,發(fā)包方和承包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草原承包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草原四至界限、面積和等級、承包期和起止日期、承包草原用途和違約責任等。承包期屆滿,原承包經營者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yōu)先承包權。

  承包經營草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保護、建設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義務。

  第十五條草原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可以按照自愿、有償的原則依法轉讓。

  草原承包經營權轉讓的受讓方必須具有從事畜牧業(yè)生產的能力,并應當履行保護、建設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義務。

  草原承包經營權轉讓應當經發(fā)包方同意。承包方與受讓方在轉讓合同中約定的轉讓期限,不得超過原承包合同剩余的期限。

  第十六條草原所有權、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草原權屬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草原利用現狀,不得破壞草原和草原上的設施。

  例題:在草原承包經營期內,個別確需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牧)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報(  )批準。

  A.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

  B. 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

  C.縣級人民政府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

  D.村委會

  答案:AB

  解析:在草原承包經營期內,不得對承包經營者使用的草原進行調整;個別確需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牧)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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