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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經濟師考試《中級財政》講義:稅收征收管理2

更新時間:2013-12-18 09:15:22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2014年經濟師考試《中級財政》講義:稅收征收管理2

 2013年經濟師考試真題答案及權威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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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zhí)行措施

  1.稅收保全措施(掌握)――預防措施

  (1)稅收保全措施的內容

  如果納稅人在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情況下,稅務機關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對該納稅人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賰鼋Y存款: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诳垩?、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納稅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保全措施

  執(zhí)行稅收保全措施的物品范圍:個人及其所撫養(yǎng)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范圍之內;個人及其所撫養(yǎng)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zhí)行措施。

  (2)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前提和條件

 ?、偌{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

  ②必須是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之前和責令限期繳納稅款的期限內

  2.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掌握)

  (1)稅收強制執(zhí)行的內容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

  ①扣繳稅款: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诳垩?、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2)稅收強制執(zhí)行的適用范圍

  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經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

  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時,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zhí)行。

  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賣、變賣等費用后,剩余部分應當在3日內退還被執(zhí)行人。

  注意稅收強制執(zhí)行與稅收保全措施的異同

 ?、?nbsp;時間不同

  稅收保全措施: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之前和責令限期繳納稅款的期限內

  ②對象不同:

  稅收保全措施: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強制執(zhí)行措施: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

 ?、鄞胧┎煌?/p>

  注意稅收強制執(zhí)行的物品范圍

  【例題?單選題】稅務機關在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時,不在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的物品是( )。

  A.高檔消費品

  B.金銀首飾

  C.單價在5000元以上的生活用品

  D.個人及其所撫養(yǎng)家屬維持生活必須的住房和用品

  【答案】D

  【解析】個人及其所撫養(yǎng)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范圍之內。

  (五)稅款追征與退還(掌握,非常重要)

  1.稅款的追征處理

產生原因追征處理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
偷稅、抗稅、騙稅的無限期追征

  2.稅款退還的處理

  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fā)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fā)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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