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經濟師考試《中級財政》講義:稅收征收管理2
(四)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zhí)行措施
1.稅收保全措施(掌握)――預防措施
(1)稅收保全措施的內容
如果納稅人在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情況下,稅務機關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對該納稅人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賰鼋Y存款: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诳垩?、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納稅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保全措施
執(zhí)行稅收保全措施的物品范圍:個人及其所撫養(yǎng)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范圍之內;個人及其所撫養(yǎng)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zhí)行措施。
(2)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前提和條件
?、偌{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
②必須是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之前和責令限期繳納稅款的期限內
2.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掌握)
(1)稅收強制執(zhí)行的內容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
①扣繳稅款: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诳垩?、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2)稅收強制執(zhí)行的適用范圍
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經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
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時,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zhí)行。
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賣、變賣等費用后,剩余部分應當在3日內退還被執(zhí)行人。
注意稅收強制執(zhí)行與稅收保全措施的異同
?、?nbsp;時間不同
稅收保全措施: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之前和責令限期繳納稅款的期限內
②對象不同:
稅收保全措施: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強制執(zhí)行措施: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
?、鄞胧┎煌?/p>
注意稅收強制執(zhí)行的物品范圍
【例題?單選題】稅務機關在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時,不在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的物品是( )。
A.高檔消費品
B.金銀首飾
C.單價在5000元以上的生活用品
D.個人及其所撫養(yǎng)家屬維持生活必須的住房和用品
【答案】D
【解析】個人及其所撫養(yǎng)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范圍之內。
(五)稅款追征與退還(掌握,非常重要)
1.稅款的追征處理
產生原因 | 追征處理 | |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 | 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 |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 計算錯誤等失誤 | 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 |
偷稅、抗稅、騙稅的 | 無限期追征 |
2.稅款退還的處理
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fā)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fā)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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