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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經濟師考試(中級公路)復習:道路旅客運輸合同

更新時間:2013-04-16 10:42:31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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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及特征

  1.道路旅客運輸合同的概念

  道路旅客運輸合同是指道路客運經營者與旅客達成的旅客支付規(guī)定的運輸費用,客運經營者按車票規(guī)定內容將旅客運送到指定地點的協(xié)議。

  班車客運合同:旅客和班車客運經營者訂立的運送合同。

  旅游客運合同:旅游客運經營者與旅游游客之間訂立的運輸合同。

  包車客運合同:指運送人與用戶就將客車包給用戶(旅客),在用戶的指示下進行運輸?shù)暮贤?/p>

  出租客運合同:出租車客運經營者與旅客訂立的運輸合同。

  2.道路旅客運輸合同的特征

  (1)道路客運承運人既可以是汽車所有人,也可以是司機個人。

  (2)道路客運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但通常是以標準合同出現(xiàn)的。

  (3)車票是道路旅客運輸合同的主要表現(xiàn)形式。

  (4)道路旅客運輸合同成立的時間以客運經營者售出車票為準。

  (5)道路旅客運輸合同對旅客沒有特定要求,任何人只要持票就可以乘車。

  (6)旅客是自然人。

  (7)班車客運、旅游客運合同等是實踐性合同,包車客運合同是諾成性合同。

  3.道路旅客運輸合同的法律規(guī)定

  (1)承運人的基本條件:道路客運經營者的資格條件、營運客車的條件、駕乘人員的條件。

 ?、?nbsp;道路客運經營者:

  道路客運經營者必須辦理相關手續(xù),取得合法經營許可方可參加運營。

  可以是國有運輸企業(yè),也可以是民營運輸企業(yè),還可以是個體經營業(yè)戶。

 ?、?nbsp;營運客車:

  營運客車必須經過車輛管理部門驗車合格,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況,滿足營運要求。

 ?、?nbsp;客車駕駛人員:

  必須持有相應的準駕證,并具備一定業(yè)務知識。

  (2)客運車票的相關規(guī)定

  車票應寫明到發(fā)站點名稱、發(fā)車時間、班次、發(fā)售日期和票價等內容。

  售票方式可采用車站售票、站外設點售票、隨車售票、上門售票、電話訂票等。

  道路客運車票分為:全價票、兒童票、傷殘軍人票等。

  票面指定的乘車日期、車次,一次完畢行程為有效期限。

  對于退票、誤乘和漏乘、遺失車票、無票乘車等情形,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

  (3)旅客行李、包裹的運輸

  旅客托運行包,應有站方開具汽車旅客運輸行包票,一般不超過40千克。

  旅客隨身攜帶的物品,每張全票免費10千克,每張兒童票免費5千克,體積不能超過0.02立方米,長度不能超過1.8米,超規(guī)定時,其超過部分按行包收費,占座位時按實際占座位數(shù)購票。

  4.旅游客運合同的特殊規(guī)定

  (1)旅游客運的發(fā)車站點除符合一般站點的規(guī)定外,還應設置旅游區(qū)線路圖、景區(qū)簡介、公布旅游車型、導游服務項目等。

  (2)旅游車上應備有飲水、常用藥等服務性物品。

  (3)提供旅游綜合服務的旅游客運使用旅游客票。

  (4)提供旅游綜合服務的旅游客運,退票須在開車前辦理,退還原票款中運費部分;無旅游綜合服務的旅游客運,退票按班車退票辦理,旅客中途終止旅游的,不予退票。

  5.包車客運合同的特殊規(guī)定

  用戶要求變更使用包車時間、地點或取消包車,須在使用前辦理變更手續(xù)。

  運輸經營者要求變更也須與用戶協(xié)商同意后方可變更。

  包車必須使用包車票,不得使用其他票種。

  6.出租車客運合同的特殊規(guī)定

  (1)出租車要安裝經有關部門檢驗、合乎標準的計價器。

  (2)出租車客運的計費方式分為計程和計時兩種。

  (3)空駛出租車受乘客招攔停車后,一般不得拒載。

  二、合同要約

  1.要約的概念及成立條件

  (1)要約的概念

  要約是合同訂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之一,依照我國《合同法》,要約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以訂立合同為目的而向對方做出的明確的意見表示。

  (2)要約的成立條件

 ?、?nbsp;要約的目的必須是訂立合同。

 ?、?nbsp;要約的內容應當具體確定。

  (3)“要約”與“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如招商廣告、發(fā)宣傳價目表等都是要約邀請。要約邀請只表達了一種愿望,但是沒有提出合同的內容。

  在道路運輸合同中,其要約與要約邀請的特別之處,在于要約人往往只能就運輸?shù)钠瘘c和終點等有限條款為意思表示。

  2.要約的效力:要約的效力就是要約對要約人、受要約人的約束力。

  要約人:托運人、旅客

  受要約人:承運人

  (1)要約生效的時間

  要約在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或受要約人了解了要約內容時生效。

  (2)要約對要約人的效力

  一旦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既受其要約的約束,與受要約人訂立合同。

  在受要約人承諾之前,要約人原則上可以撤銷其要約。

  (3)要約對受要約人的效力

  對受要約人,在要約生效后即取得了承諾的資格,但不負擔承諾的義務。

  3.道路客運合同中要約的表現(xiàn)形式

  (1)先購票、后乘車情況,旅客買票即為要約,旅客為要約人。

  (2)先上車,后買票,視情況而定。

  對于城市公交運輸:

  認為旅客乘車行為即為要約。

  對于長途客運:

  在客車運行途中,旅客招攔車輛行為即為要約。

  在車輛停駛狀況下,經承運人許可,旅客登乘車輛,則首先做出明確意思表示的人的行為即為要約。

  未經承運人許可,旅客登乘車輛后,旅客或承運人提出購票或要約的意思表示即為要約。

  (3)出租車客運,旅客招攔出租車即為要約。

  (4)采用取票制的預訂客票情況,旅客取票并付款行為即為要約,預訂行為不是。

  (5)采用送票制的預訂客票情況,承運人送票即為要約,預訂行為是預約合同。

  (6)包車運輸情況下,旅客填寫“汽車旅客運輸包車預約書”即為要約。

  

三、合同履行

  1.承運人的主要義務

  (1)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班次將旅客運送至旅行目的地

  (2)保證運輸安全

  (3)車輛必須處于適運狀態(tài)

  (4)為旅客旅行提供良好的服務

  (5)及時披露信息的義務

  (6)途中遇到非常情況或發(fā)生事故,應盡力搶救

  (7)關于其他法律規(guī)定的運輸義務

  2.旅客的主要義務

  (1)支付規(guī)定的運費票價

  (2)遵守承運人的規(guī)章制度,保障運輸安全

  (3)不攜帶危險品及其他限帶禁運物品

  四、合同變更與解除

  1.合同的變更(修改或補充)

  合同的變更是指在合同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之前,因訂立合同所依據(jù)的主客觀情況發(fā)生變化,承托雙方依據(jù)法定條件和程序對原合同中的某些條款進行修改或補充的法律行為。

  2.合同的解除(終止)

  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沒有履行之前,因訂立合同所依據(jù)的主客觀情況發(fā)生變化,承托雙方依據(jù)法定條件和程序終止旅客運輸關系的法律行為。

  3.旅客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規(guī)定

  班車開車兩小時前,旅客可辦理簽證改乘,改乘以一次為限;

  當次班車開車時間兩小時前可辦理退票解除合同,開車一小時后,不辦理退票;

  由旅客原因導致合同變更或解除的,旅客承擔責任和費用。

  4.客運承運方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規(guī)定

  班車在始發(fā)站停開、晚點或變更車輛類別時須及時公告。

  由于承運方變更合同引起旅客退票,須全額退款,要求改乘,由車站負責簽證。

  變更車輛類別,應退還或補收票價。

  班車運行途中變更路線或繞道,票價差額不退不補。

  包車運輸?shù)目瓦\承運人要求變更合同的,須事先與用戶協(xié)商同意后方可變更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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