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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造價師考試《理論與法規(guī)》重要考點5-4

更新時間:2013-05-30 09:15:54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為方便廣大考生朋友準備2013年的公路造價師考試,環(huán)球網(wǎng)校特地對基礎考點進行了匯總,希望能提高您的復習效率。

  16、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已的債權而以自已的名義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

  撤銷權,又稱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與他人實施處分其財產(chǎn)或權利的行為危害債權的實現(xiàn)時,得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chǎn)并無直接支配的權利,只能對債務人請求給付,債務人得自由支配其財產(chǎn)。但當債務人與他人實施某種行為,使其作為債權擔保的責任財產(chǎn)不當減少,因而害及債權人的利益,致使債權有不能實現(xiàn)的危險情形時,債權人可申請法院撤銷債務人與他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chǎn),使債權得到確保。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財產(chǎn)的不當減少致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xiàn)受到危害,而設置的保全債務人責任財產(chǎn)的法律制度。具體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和債權人撤銷權制度。其中,債權人的代位權著眼于債務人的消極行為,當債務人有權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響債權人權利的實現(xiàn)時,法律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債權人的撤銷權則著眼于債務人的積極行為,當債務人在不履行其債務的情況下,實施減少其財產(chǎn)而損害債權人債權實現(xiàn)的行為時,法律賦予債權人有訴請法院撤銷債務人所為的行為的權利。

  17、合同變更:狹義的變更是指合同內容的某些變化,是在主體不變,標的不變、法律性質不變的條件下,由于一定的原因由當事人對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進行局部調整。是本質意義上的變更。廣義的合同變更除包括合同內容的變更以外,還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是合同某一主體與新的主體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不是本質意義上的變更。

  18、合同的轉讓是指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法律行為。體現(xiàn)了債權債務關系是動態(tài)的財產(chǎn)關系這一特性。包括債權轉讓和債務承擔兩種情況。

  19、合同終止的原因:債務已履行、合同解除、債務相互抵消、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留置)、債權人免除債務、債權債務同歸一人、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20、標的物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致使債務人無法向其交付標的物,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交給有關機關保存,以此消滅合同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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