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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造價師考點:合同的訂立

更新時間:2013-08-08 09:51:51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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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的訂立

  1.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可分為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在下列兩種情況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一,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采用書面形式的;第二,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可以認為,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的要求是以不要式為原則的。

  2.要約與承諾

  合同的成立需要經(jīng)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1)要約。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約的一方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為被要約人。要約應當符合以下規(guī)定:第一,內容具體確定;第二,表明經(jīng)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具體地講,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以締結合同為目的,要約必須具備合同的主要條款。要約必須是對相對人發(fā)出的行為,必須由相對人承諾。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并不是合同成立過程中的必經(jīng)過程,它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在法律上無需承擔責任。這種意思表示的內容往往不確定,不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內容,也不含相對人同意后受其約束的表示。比如價目表的寄送、招標公告、商業(yè)廣告(如果商業(yè)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guī)定的,視為要約)、招標說明書等,即是要約邀請。

  要約生效。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shù)據(jù)電文形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tǒng)接收數(shù)據(jù)電文的,該數(shù)據(jù)電文進人該特定系統(tǒng)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tǒng)的,該數(shù)據(jù)電文進人收件人任何系統(tǒng)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要約撤回是指要約在發(fā)生法律效力之前,欲使其不發(fā)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約的意思表要約人可以撤回要約,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撤銷是要約在發(fā)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約人欲使其喪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該項要約的意提示。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第一,要約人確定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的;第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并已經(jīng)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要約失效有以下情況之一的要約失效:一是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二是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三是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四是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2)承諾。承諾是受要約人作出的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具有以下特征:

 ?、俪兄Z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②承諾只能向要約人作出;

 ?、鄢兄Z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艹兄Z必須在承諾期限內發(fā)出。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小,該承諾有效。承諾的期限自要約到達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承諾的撤回是承諾人阻止或者消滅承諾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承諾生效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據(jù)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承均通知送達給要約人時生效。

  3.合同的內容

  合同法規(guī)定了合同一般應當包括的條款,但具備這些條款不是合同成立的必備條件。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明確合同主體,對了解合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合同廈行和確定訴訟管轄具有重要的意義。合同當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2)標的。標的是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標的表現(xiàn)形式為物、勞、行為、智力成果、工程項目等。

  (3)數(shù)量。數(shù)量是衡量合同標的多少的尺度,是以數(shù)字和其他計量單位表示的尺度。

  (4)質量。合同對質量標準的約定應當準確而具體的,對于技術上較為復雜的和容易引起歧義的詞語、標準,應當加以說明和解釋。對于強制性的標準,當事人必須執(zhí)行,合同約定的質量不得低于該強制性標準。對于推薦性的標準,國家鼓勵采用。

  (5)價款或者報酬。價款或者報酬是當事人一方向交付標的的另一方支付的貨幣。標的物價款由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但必須符合國家的物價政策,勞務酬金也是如此。

  (6)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履行的期限是當事人各方依照合同規(guī)定全面完成各自義務的時間。包括合同的簽訂期、有效期和履行期。履行的地點是指當事人交付標的物和支付價款或酬金的地點。包括標的物的交付、提取地點;服務、勞務或工程項目建設的地點;價款或勞務的結算地點。履行的方式是指當事人完成合同規(guī)定義務的具體方法。包括標的的交付方式和價款或酬金的結算方式。

  (7)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或者約定違約損害賠償?shù)挠嬎惴椒ā?/P>

  (8)解決爭議的方法。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產(chǎn)生爭議,為使爭議發(fā)生后能夠有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辦法,應當在合同條件中對此作出規(guī)定。

  4.關于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的解釋。在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時,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5.訂約責任

  (1)訂約過錯責任。在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當事人如果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有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偌俳栌喠⒑贤瑦阂膺M行磋商;

 ?、诠室怆[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

  ③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訂約過錯過錯責任成立的條件:一是當事人有過錯,若無過錯則不承擔責任;二是有損害后果的發(fā)生,若無損失,也不承擔責任;三是當事人的過錯行為與造成的損失有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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