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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物業(yè)管理師考試《綜合能力》講義:委托合同

更新時間:2014-12-03 10:29:34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2015年物業(yè)管理師考試《物業(yè)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委托合同,相關知識點已經(jīng)整理更新,希望對各位考生朋友的備考,起到一定作用。

  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為委托人辦理委托事務,委托人支付約定報酬或不支付報酬的合同。

  1.受托人的義務

  (1)辦理委托事務的義務。受托人對委托事務原則上應親自辦理,只有兩種情況下可以轉托他人:一是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在此種情況下,受托人僅就對第三人的選任及指示上的過失承擔責任;二是因情況緊急,為了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

  (2)遵守委托人指示的義務。受托人應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但為了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變更委托人的指示。變更指示存在兩種情況:一是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二是緊急情況下難以取得聯(lián)系時,受托人應妥善處理委托事務。

  (3)報告的義務。

  (4)轉移利益的義務。

  2.委托人的義務

  (1)支付費用的義務。

  (2)付酬義務。

  (3)賠償責任。委托人的賠償責任有三種情況:一是對非因受托人的過錯而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的,應負賠償責任;二是對受托人處理委托人的事務時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受到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三是委托人經(jīng)受托人同意委托第三人處理委托事務給受托人損失的,委托人應負賠償責任。

  3.委托合同的終止

  (1)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2)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委托合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jù)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因委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當繼續(xù)處理委托事務。因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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