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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經濟師《初級財稅》要點輔導(8)

更新時間:2015-09-02 16:24:51 來源:環(huán)球網校 瀏覽81收藏16
摘要 【摘要】一年一度的經濟師考試報名正在各省份緊張的進行中,為了讓報考初級財稅考生循序漸進的備考2015年經濟師考試,環(huán)球小編整理了2015年經濟師《初級財稅》要點輔導匯總,供各位考生練習,希望各位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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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其他稅收制度

  第一節(jié) 房產稅

  房產稅以房屋為征稅對象,以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房屋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

  一、房產稅的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一)納稅人的具體規(guī)定:

  1、產權屬國家所有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納稅;產權屬集體和個人所有的,由集體單位和個人納稅。

  2、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納稅。

  3、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納稅。

  4、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納稅。

  5、無租使用房產的,應由使用人代為繳納房產稅。

  6、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依照房產與余值繳納房產稅。

  (二)征稅范圍

  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和工礦區(qū)征收,不包括農村。

  二、房產稅的稅率——比例稅率

  1、從價計征:依據房產計稅余值計稅的,稅率為1.2%。

  2、從租計征:依據房產租金收入計稅的,稅率為12% 。從2001年1月1日起,對個人居住用房出租仍用于居住的,其應繳納的房產稅暫減按4%的稅率 征收;根據財[2008]24號文件規(guī)定,對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按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三、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房產計稅余值或房產租金收入×適用稅率

  其中:房產計稅余值=房產原值×(1-原值減除率)

  (二)應納稅額的計算

  1、從價計征:應納稅額=房產原值×(1-原值減除率)×1.2%

  2、從租計征:應納稅額=年租金收入額×12%

  3、出租居住用房:應納稅額=年租金收入×4%

  第二節(jié) 契稅

  契稅是以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國有經濟單位也是契稅的納稅人。

  契稅的征稅對象是發(fā)生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權屬轉移的土地和房屋。

  具體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等。

  下列情況,視同買賣房屋:

  (1)以房屋抵債或實物交換房屋——由產權承受人按房屋現值繳納契稅。

  (2)以房產作為投資或作股權轉讓——由產權承受方按投資房產價值或房產買價繳納契稅

  以自有房屋作股權投入本人經營企業(yè),免納契稅。

  (3)買房拆料或翻建新房,應照章征收契稅。

  4、房屋贈與——受贈人按規(guī)定繳納契稅。以獲獎方式取得房屋產權的,應照章繳納契稅

  5、房屋交換

  房屋產權交換,雙方交換價值相等,免納契稅,辦理免征契稅手續(xù)。其價值不相等的,按超出部分由支付差價方繳納契稅。

  6、企業(yè)改革中有關契稅政策

  (1)企業(yè)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業(y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guī)定,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含國有獨資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對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業(yè)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非公司制國有獨資企業(yè)或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以其部分資產與他人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獨資企業(yè)(公司)在新設公司中所占股份超過50%的,對新設公司承受該國有獨資企業(yè)(公司)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國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資產投資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對新公司承受該國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上述所稱國有 控股公司,是指國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國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國有控股公司。

  (2)企業(yè)合并

  企業(yè)合并中,新設方或存續(xù)方承受被解散方土地、房屋權屬,合并前各方為相同投資主體的,不征契稅,其余征收契稅。

  (3)企業(yè)分立

  企業(yè)依照法律規(guī)定、合同約定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yè),對派生方、新設方承受原企業(yè)土地、房屋權屬,不征收契稅。

  (4)企業(yè)股權重組

  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yè)股權,企業(yè)的土地、房屋權屬不屬于轉移、不征契稅;在增資擴股中,對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入股或作為出資投入企業(yè)的,征收契稅。

  (5)企業(yè)注銷、破產

  企業(yè)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實施注銷、破產后,債權人(包括注銷、破產企業(yè)職工)承受注銷、破產企業(yè)土地、房屋權屬以抵償債務的,免征契稅;對非債權 人承受注銷、破產企業(yè)土地、房屋權屬,凡按照《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yè)全部職工,其中與原企業(yè)30%以上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 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yè)的土地、房屋權屬,減半征收契稅;與原企業(yè)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稅。

  (6)企業(yè)出售

  國有、集體企業(yè)出售,被出售企業(yè)法人予以注銷,并且買受人按照《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yè)全部職工,其中與原企業(yè)30%以上職工簽 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yè)的土地、房屋權屬,減半征收契稅;與原企業(yè)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免 征契稅。

  7、房屋附屬設施有關契稅政策

  (1)對于承受與房屋相關的附屬設施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按照契稅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征收契稅;對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轉移變動的,不征收契稅。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房屋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應按合同規(guī)定的總價款計征契稅。

  (3)承受的房屋附屬設施權屬單獨計價的,按照當地確定的適用稅率征收契稅;與房屋統(tǒng)一計價的,適用與房屋相同的契稅稅率。

  二、契稅的稅率 幅度比例稅率:3~5%

  三、契稅的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計稅依據

  1、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其計稅依據為成交價格。

  2、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其計稅依據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3、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其計稅依據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

  4、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依據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

  1)以協(xié)議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依據為成交價格。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 市政建設配套費。

  2)以競價方式出讓的,其契稅的計稅依據為競價的成交價格,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和各種補充費用應包括在內。

  3)先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后經過批準改為出讓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其計稅依據為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

  4)已購公有住房經補繳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成為完全產權 住房的,免征土地權屬轉移的契稅。

  5)通過“招、拍、掛”程序承受土地使用權的,應按土地成交總價款計征契稅,其中土地前期開發(fā)成本不得扣除。

  第三節(jié) 車船稅

  車船稅以車船為征稅對象,向車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征收的一種稅。

  征稅對象:依法在公安、交通、農業(yè)等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其中車輛為機動車,船舶為機動船和非機動駁船。

  車船稅的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計稅依據——從量計稅的方法

  1、采用以輛為計稅標準的車輛:電(汽)車、摩托車。

  2、采用以凈噸位為計稅標準:船舶。

  3、采用以自重噸位為計稅標準:載貨汽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貨車。

  (二)應納稅額的計算

  1、載客汽車和摩托車:

  應納稅額=應稅車輛數量×適用單位稅額

  2、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和船舶

  應納稅額=車船的自重或凈噸位數量×適用單位稅

  四、車船稅的減免

  第四節(jié) 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是以開征范圍的土地為征稅對象,以實際占用的土地單位面積為標準,按規(guī)定稅額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一、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和征稅對象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工礦區(qū)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不包括農村。

  1、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

  2、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

  3、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二、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的稅率

  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實行分級幅度稅額稅率。每平方米土地年應納稅額規(guī)定如下:

  (1)大城市1.5元~30元;

  (2)中等城市1.2元~24元;

  (3)小城市0.9元~18元;

  (4)縣城、建制鎮(zhèn)、工礦區(qū)0.6元~12元。

  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落后地區(qū)的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規(guī)定的最低稅額的30%。

  三、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計稅依據 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計量標準為每平方米。

  (二)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計稅土地面積(平方米)×適用單位稅額

  四、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的減免

  第五節(jié) 印花稅

  一、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使用的應稅經濟憑證所征收的一種稅。

  具體納稅人是:立合同人、立賬簿人、立據人、領受人和使用人。

  (二)征稅范圍

  (1)經濟合同;(2)產權轉移書據;(3)營業(yè)賬薄;包括資金賬簿和其他營業(yè)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包括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商標注冊證、土地使用證等;

  (5)經財政部門確認征稅的其他憑證

  二、印花稅的稅率

  (一)比例稅率

  比例稅率為0.05‰、0.3‰、0.5‰、1‰和3‰五檔。

  【注意】從2008年9月19日起,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改為單邊征收(出讓方按0.1%比例征收)。

  (二)定額稅率

  “權利、許可證照”和“營業(yè)賬簿”稅目中的其他賬簿,適用定額稅率——每件5元。

  三、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印花稅根據不同征稅項目,分別實行從價計征和從量計征兩種征收方式。

  (一)從價計稅情況下計稅依據的確定。

  1、各類經濟合同,以合同上記載的金額、收入或費用為計稅依據;

  2、產權轉移書據以書據中所載的金額為計稅依據;

  3、記載資金的營業(yè)賬簿,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合計的金額為計稅依據。

  (二)從量計稅情況下計稅依據的確定。實行從量計稅的其他營業(yè)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以計稅數量為計稅依據。

  應納稅額的計量:

  (一) 按比例稅率計算應納稅額=計稅金額×適用稅率

  (二) 按定額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憑證數量×單位稅額

  第六節(jié) 資源稅

  一、資源稅的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一)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應稅資源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進口礦產品或鹽以及經營已稅礦產品或鹽的單位和個人均屬于資源稅的納稅人。

  (二)征稅范圍:礦產品和鹽

  二、資源稅的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計稅依據:課稅數量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二)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適用的單位稅額

  三、資源稅的減免

  (一)開采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二)納稅人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免稅。

  (三)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減稅、免稅項目

  自2002年4月1日起,對冶金聯合企業(yè)礦山鐵礦石資源稅,減按規(guī)定稅額標準的40%征收。

  對有色金屬礦的資源稅在規(guī)定的基礎上減征30%,按規(guī)定稅額標準的70%征稅。納稅人的減免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課稅數量;未單獨核算或不能準確提供課稅數量的,不予減免。

  第七節(jié) 城市維護建設稅

  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繳納的“三稅”同樣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實行地區(qū)差別比例稅率,按納稅人所在地的規(guī)定稅率執(zhí)行。

  1、納稅人所在地為市區(qū)的,稅率為7%;

  2、納稅人所在地為縣城、鎮(zhèn)的,稅率為5%;

  3、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區(qū)、縣城或者鎮(zhèn)的,稅率為1%。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計稅依據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的消費稅、增值稅、營業(yè)稅三稅稅額之和,不包括滯納金和罰款。城建稅與“三稅”同時征收,如果要免征或者減征“三稅”,也要同時免征或者減征城建稅。

  (二)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適用稅率

  四、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減免

  第八節(jié) 教育費附加

  教育費附加是對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附加費。

  教育費附加的征收率——3%

  教育費附加的計算

  應納教育費附加=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征收比率

  教育費附加的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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