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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銀行從業(yè)資格考試輔導:個人理財與風險管理

更新時間:2013-04-12 13:44:14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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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銀行從業(yè)資格考試輔導:監(jiān)管機構

  8.2 個人理財也去風險管理

  8.2.1 個人理財業(yè)務面臨的主要風險

  應當對個人理財業(yè)務實行全面、全程風險管理。

  法律風險、操作風險、聲譽風險等主要風險,也應包括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以及商業(yè)銀行進行有關投資操作和資產管理中面臨的其他風險。

  8.2.2 個人理財也去風險管理的基本要求

  1.對各類個人理財業(yè)務的風險管理,都應同時滿足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相關風險管理餓基本要求。

  2. 具備與管控個人理財業(yè)務風險相適應的技術支持系統和后臺保障能力。

  3. 應當制定并落實內部監(jiān)督和獨立審核措施。

  4. 建立個人理財業(yè)務的分析、審核與報告制度。

  5. 應與客戶簽訂合同。

  6. 銀行資產與客戶資產分開管理。

  7. 保存完備的個人理財業(yè)務服務記錄。

  8.2.3 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風險管理

  確保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各項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措施體現了解客戶和符合客戶最大利益的原則。

  1. 設置風險管理機構

  (1) 管理部門內部調查和審計部門獨立審計兩個層面的內部監(jiān)督機制。

  (2) 內部審計部門。

  2. 建立有效的規(guī)章制度

  (1) 確保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各項管理制度和防線控制體現了解客戶和符合客戶最大利益的原則。

  (2) 制定相應的具有針對性的業(yè)務管理制度、工作規(guī)范和工作流程。

  (3) 建立健全個人理財業(yè)務人員資格考核與認定、繼續(xù)培訓、跟蹤評價等管理制度。

  (4) 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跟蹤評估制度。

  (5) 保證配置足夠的資源支持所開展的個人理財顧問服務,并向客戶提供有效的服務渠道。

  3. 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管理

  (1) 對客戶進行必要的分層,明確每類個人理財顧問服務適宜的客戶群體,防止由于錯誤銷售損害客戶利益。

  (2) 確定向不同客戶群提高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通道。

  (3) 明確個人理財業(yè)務人員與一般產品銷售和服務人員的工作范圍界限。

  (4) 業(yè)務人員應了解所銷售的銀行產品、代理銷售產品的性質、風險收益狀況及市場發(fā)展情況等。

  (5) 首先調查了解客戶的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的,以及對相關風險的認知和承受能力,評估客戶是否合適購買所推介的產品,并將有關評估意見告知客戶。

  (6) 評估報告認為某一客戶不適宜購買某一產品或計劃,但客戶仍然要求購買的,應制定專門的文件。

  (7) 對于市場風險較大的投資產品,特別是與衍生交易相關的投資產品,商業(yè)銀行不應主動向無相關交易經驗的客戶推介或銷售該產品。

  (8) 應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說明最不利的投資情形和投資結果。

  4. 商業(yè)銀行個人理財顧問業(yè)務內部的審查與監(jiān)督管理

  (1) 進行內部調查和監(jiān)督。

  (2) 內部調查監(jiān)督,應在審查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相關記錄、合同和其他材料等基礎上,重點檢查是否存在錯誤銷售和不當銷售情況。

  (3) 業(yè)務審計應制定審計規(guī)范,并保證審計活動的獨立性。

  (4) 評估報告應報個人理財業(yè)務部門負責人審核。

  (5) 評估報告還應經其他相關部門或者商業(yè)銀行主管理財業(yè)務的負責人審核。

  5. 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風險提示

  (1) 都應包含相應的風險揭示內容。風險揭示應當充分、清晰、準確。

  (2) 提供個人理財顧問服務時,要向客戶進行風險提示。

  8.2.4 綜合理財業(yè)務的風險管理

  1. 設置綜合理財業(yè)務風險管理機構

  (1) 理財計劃風險分析部門、研究部門應當與理財計劃的銷售部門、交易部門分開。

  (2) 內部監(jiān)督部門和審計部門應當獨立于理財計劃的運營部門。

  2. 建立自上而下的風險管理制度體系

  (1) 建立健全綜合理財服務的內部管理與監(jiān)督體系、客戶授權檢查與管理體系和風險評估與報告體系,并及時對相關體系的運行情況進行檢查。

  (2) 定期對內部風險監(jiān)控和審計程序的獨立性、充分性、有效性進行審核和測試。

  (3) 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慎重研究決定商業(yè)銀行是否銷售以及銷售哪些類型的理財計劃。

  (4) 確定本行理財計劃所能承受的總體風險程度,并明確每個理財計劃所能承受的風險程度。

  (5) 確保理財計劃的風險管理能夠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和方法實施,并明確劃分相關部門或人員在理財計劃風險管理方面的權限與責任,建立內部獨立審計監(jiān)督機制。

  (6) 之地能高清晰、全面的風險限額管理制度,建立相應的管理體系。

  3. 綜合理財產品(計劃)的風險管理制度

  (1) 確定不同投資產品或理財計劃的銷售起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的起點金額,人民幣應在5萬元以上,外幣應在5千美元以上。

  (2) 建立必要的委托投資跟蹤審計制度。

  (3) 應事前對擬銷售的理財計劃進行全面的風險評估,制定主要風險的管控措施。

  4. 綜合理財業(yè)務的風險控制

  (1) 商業(yè)銀行應采用多重指標管理市場風險限額。

  (2) 制定不同的交易部門和交易人員的風險限額,并確定每一理財計劃或產品的風險限額。

  (3) 對信用風險限額的管理,應當包括結算前信用風險限額和結算信用風險限額。

  (4) 根據實際業(yè)務情況確定流動性風險限額的管理。

  (5) 應當在規(guī)定的限額內進行交易。

  (6) 對相關風險的評估測算,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采用適宜、有效的方法。

  (7) 負責理財計劃或產品相關交易工具的交易人員,與負責銀行自營交易的交易人員相分離。

  5. 綜合理財業(yè)務的風險提示

  (1) 商業(yè)銀行應當充分、清晰、準確地向客戶提示綜合理財服務和理財計劃的風險。

  (2) 對于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風險提示的內容應至少包括以下語句:詳見P264.

  8.2.5 個人理財業(yè)務產品(計劃)風險管理

  1. 個人理財產品(計劃)銷售管理

  (1) 涉及代理銷售其他金融機構的投資產品時,應對產品提供者的信用狀況、經營管理能力、市場投資能力和風險處置能力進行評估。

  (2) 要求提供代銷產品的金融機構提高詳細的產品介紹、相關的市場分析報告和風險收益測算報告。

  (3) 商業(yè)銀行提高的理財產品組合中如包括代理銷售產品,應對所代理的產品進行充分的分析,對相關產品的風險收益預測數據進行必要的驗證。

  (4) 銷售商業(yè)銀行原有產品時,應當要求產品開發(fā)部門提高產品介紹材料和宣傳材料。

  (5) 編寫有關產品介紹和宣傳材料時,應進行充分的風險揭示,提高必要的舉例說明。

  2. 個人理財產品(計劃)的開發(fā)管理

  (1) 應當制定產品開發(fā)審批程序與規(guī)范。

  (2) 新投資產品的介紹和宣傳材料應當按規(guī)定經相關部門審核批準。

  (3) 新產品的開發(fā)應當編制產品開發(fā)報告。

  (4) 建立新產品風險的跟蹤評估制度。

  3. 個人理財產品(計劃)的監(jiān)管要求

  (1) 名稱應恰當反映產品屬性。

  (2) 設計應強調合理性。

  (3) 風險揭示應充分、清晰和準確。

  (4) 加強對理財業(yè)務市場風險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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