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筑師考試建筑材料知識點:木結構的防護
木結構的防護
1.木結構中的下列部位應采取防潮和通風措施:
(1)在桁架和大梁的支座下應設置防潮層。
(2)在木柱下應設置柱墩,嚴禁將木柱直接埋人土中。
(3)桁架、大梁的支座節(jié)點或其他不得封閉在墻、保溫層或通風不良的環(huán)境中的承重木構件(圖11―138和圖11-139)。
(4)處于房屋隱蔽部分的木結構,應設通風孔洞。
(5)露天結構在構造上應避免任何部分有積水的可能,并應在構件之間留有空隙(連接部位除外)。
(6)當室內(nèi)外溫差很大時,房屋的圍護結構(包括保溫吊頂),應采取有效的保溫和隔汽措施。
2.木結構構造上的防腐、防蟲措施,除應在設計圖紙中加以說明外,尚應要求在施工的有關工序交接時,檢查其施工質(zhì)量,如發(fā)現(xiàn)在問題應立即糾正。
3.下列情況,除從結構上采取通風防潮措施外,尚應進行藥劑處理。
(1)露天結構;
(2)內(nèi)排水桁架的支座節(jié)點處;
(3)檁條、擱柵、柱等木構件直接與砌體、混凝土接觸部位;
(4)白蟻容易繁殖的潮濕環(huán)境中使用的木構件;
(5)承重結構中使用馬尾松、云南松、濕地松、樺木以及新利用樹種中易腐朽或易遭蟲害的木材。
4.常用的藥劑配方及處理方法,可按現(xiàn)行國家標準《木結構工程施工質(zhì)量驗收規(guī)范》(gb 50206)的規(guī)定采用。
注:(1)蟲害主要指白蟻、長蠹蟲、粉蠹蟲及天牛等的蛀蝕。
(2)實踐證明,瀝青只能防潮,防腐效果很差,不宜單獨使用。
5.以防腐、防蟲藥劑處理木構件時,應按設計指定的藥劑成分、配方及處理方法采用。受條件限制而需改變藥劑或處理方法時,應征得設計單位同意。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使用未經(jīng)鑒定合格的藥劑。
6.木構件(包括膠合木構件)的機械加工應在藥劑處理前進行。木構件經(jīng)防腐防蟲處理后,應避免重新切割或鉆孔。由于技術上的原因,確有必要作局部修整時,必須對木材暴露的表面涂刷足夠的同品牌藥劑。
7.木結構的防腐、防蟲,采用藥劑加壓處理時,該藥劑在木材中的保持量和透入度應達到設計文件規(guī)定的要求。設計未作規(guī)定時,則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木結構工程施工質(zhì)量驗收規(guī)范》(gb 50206)規(guī)定的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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