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guī)》高頻考點:1Z308023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保全和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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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8020民事訴訟制度
1Z308023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保全和應用
證據,是指在訴訟中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各種資料。當事人要證明自己提出的主張,需要向法院提供相應的證據資料。
掌握證據的種類才能正確收集證據;掌握證據的保全才能不使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滅失;掌握證據的應用才能真正發(fā)揮證據的作用。
一、證據的種類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根據表現形式的不同,民事證據有以下8種,分別是: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
(一)書證和物證
書證,是指以所載文字、符號、圖案等方式所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材料或者其他物品。書證在民事訴訟和仲裁中普遍存在,大量運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書證一般表現為各種書面形式文件或紙面文字材料(但非紙類材料亦可成為書證載體),如合同文件、各種信函、會議紀要、電報、傳真、電子郵件、圖紙、圖表等。
物證,則是指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及其痕跡,凡是以其存在的外形、重量、規(guī)格、損壞程度等物體的內部或者外部特征來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及痕跡,均屬于物證范疇。例如,在工程實踐中,在對建筑材料、設備以及工程質量進行鑒定的過程中所涉及的各種證據,往往表現為物證這種形式。
在民事訴訟和仲裁過程中,應當遵循“優(yōu)先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原則?!睹袷略V訟法》規(guī)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jié)錄本”。需要說明的是,根據2001年12月發(f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當事人“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但是,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二)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等技術手段反映的聲音、圖像以及電子計算機儲存的數據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在實踐中,常見的視聽資料包括錄像帶、錄音帶、膠卷、電話錄音、雷達掃描資料以及儲存于軟盤、硬盤或光盤中的電腦數據等。
視聽資料雖然具有易于保存、生動逼真等優(yōu)點,但另一方面,視聽資料也有容易通過技術手段被篡改的缺點。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中規(guī)定,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此外,對于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取得的資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如侵害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的方法(如竊聽)取得的,仍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三)證人證言和當事人陳述
1.證人證言
證人,是指了解案件情況并向法院、仲裁機構或當事人提供證詞的人。證人就案件情況所作的陳述即為證人證言。
《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還規(guī)定,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以及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2.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或仲裁中,就本案的事實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所作的陳述?!睹袷略V訟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陳述,應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還規(guī)定,當 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但對方 當事人認可的除外。
(四)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
1.鑒定結論
在對建設工程領域諸如工程質量、造價等方面的糾紛進行處理的過程中,針對有關的 專業(yè)問題,由法院或仲裁機構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專業(y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并出具相應鑒 定結論,是法院或仲裁機構據以查明案件事實、進行裁判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鑒定結 論作為我國民事證據的一種,在建設工程糾紛的處理過程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注意在舉證期限內提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 據的若干規(guī)定》,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 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當事人申請鑒定經人 民法院同意后,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協商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 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1)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 定資格的;(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3)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于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 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2.勘驗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人民法院為了查明案件的事實,指派勘驗人員對與案件爭議有關的現 場、物品或物體進行查驗、拍照、測量,并將查驗的情況與結果制成的筆錄?!睹袷略V訟法》規(guī)定,勘驗物證或者現場,勘驗人必須出示人民法院的證件,并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參加。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成年家屬應當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彬灩P錄應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五)電子數據
所謂“電子證據”,是指與案件事實有關的電子郵件等以電子形式存在的證據。它是 基于電子技術生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盤等載體的內容可與載體分離,并可多次復 制到其他載體的信息。電子證據的形成需要借助于電子技術或者電子設備。電子證據作為 證據使用時,往往以其派生物形式存在,如經打印機輸出的電子數據的計算機截屏圖紙質 打印件,經聲像設備輸出的影像、聲音。
電子數據具有技術含量高、脆弱(易被偽造和篡改)、復合性、間接性等特點,常見 的電子證據有電子郵件(E-mail)、電子聊天記錄(E-chat)、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 資金劃撥(EFT)、電子公告牌記錄(BBS)和電子簽章(E-signature)。此外,可電子編 輯的移動通訊通話記錄、短信也屬于電子數據。2012年8月經修改后頒布的《民事訴訟 法》,在傳統(tǒng)7類證據基礎上將電子證據作為新增的證據種類。
二、證據的保全
解決糾紛的過程就是證明的過程。在訴訟或仲裁中,哪些事實需要證據證明,哪些無需證明;這些事實由誰證明;靠什么證明;怎么證明;證明到什么程度,這五個問題構成了證據應用的全部內容,即證明對象、舉證責任、證據收集、證明過程、證明標準。證據保全是重要的證據固定措施。
(一)證據保全的概念和作用
所謂證據保全,是指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對證據加以固定和保護的制度。
民事訴訟或仲裁均是以證據為基礎展開的。依據有關證據,當事人和法院、仲裁機構才能夠了解或查明案件真相,確定爭議的原因,從而正確地處理糾紛。但是,從糾紛的產生直至案件開庭審理必然有一個時間間隔。在這段時間內,有些證據由于自然原因或人為原因,可能會滅失或難以取得。為了防止這種情況可能給當事人的舉證以及法院、仲裁機構的審理帶來困難,《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二)證據保全的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中規(guī)定,當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的,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當事人申請保全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
《仲裁法》也規(guī)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證據保全。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zhí)峤蛔C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三)證據保全的實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中規(guī)定,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用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像、復制、鑒定、勘驗、制作筆錄等方法。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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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據的應用
(一)舉證時限
所謂舉證時限,是指法律規(guī)定或法院、仲裁機構指定的當事人能夠有效舉證的期限。舉證時限是一種限制當事人訴訟行為的制度,其主要目的在于促使當事人積極舉證,提高訴訟效率,防止當事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在證據上搞“突然襲擊”或拖延訴訟。
舉證時限制度對當事人舉證的有效性和法院裁判有很大的影響。如果當事人沒有在法律規(guī)定或法院、仲裁機構指定的期限內提交證據,將視為當事人放棄舉證權利,法院、仲裁機構有權利不組織質證或不予接受,當事人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中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載明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2008年12月發(f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中有關舉證時限規(guī)定的通知》還規(guī)定,在適用一審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的基礎事實的期限,該期限不得少于30日。但是人民法院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指定的舉證期限可以少于30日。前述規(guī)定的舉證期限屆滿后,針對某一特定事實或特定證據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酌情指定當事人提供證據或者反證的期限,該期限不受不得少于30日的限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可以少于30日。
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也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在舉證期限內申請延期舉證,經法院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
(二)證據交換
我國民事訴訟中的證據交換,是指在訴訟答辯期屆滿后開庭審理前,在法院的主持下,當事人之間相互明示其持有證據的過程。證據交換制度的設立,有利于當事人之間明確爭議焦點,集中辯論;有利于法院盡快了解案件爭議焦點,集中審理;有利于當事人盡快了解對方的事實依據,促進當事人進行和解和調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中規(guī)定,法院對于證據較多或者復雜疑難的案件,應當組織當事人在答辯期屆滿后、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之日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經法院準許的,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
證據交換應當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在證據交換的過程中,審判人員對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證據應當記錄在卷;對有異議的證據,按照需要證明的事實分類記錄在卷,并記載異議的理由。通過證據交換,確定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主要問題。
(三)質證
質證,是指當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的過程?!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中規(guī)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1.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的質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中規(guī)定,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并經法院準許出示復制件或者復制品的;(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2.證人、鑒定人和勘驗人的質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中規(guī)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法院許可,證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手段作證。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讓證人進行對質。
鑒定人應當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鑒定人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庭的,經法院準許,可以書面答復當事人的質詢。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fā)問。
(四)認證
認證,即證據的審核認定,是指法院對經過質證或當事人在證據交換中認可的各種證據材料作出審查判斷,確認其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認證是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的前提和基礎,其具體內容是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審查確認。
法院及審判人員對證據的審核認定遵循如下規(guī)則:
1.對單一證據的審核認定
(1)證據原件、原物,復印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2)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
(3)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
(4)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
(5)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
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將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2.不能作為或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的證據
(1)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后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
(2)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3)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①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②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③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④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⑤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4)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但對方當事人認可的除外)。
3.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的證據
(1)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①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副本、節(jié)錄本;②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制件、照片、錄像資料等;③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④一方當事人申請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
(2)法院委托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
(3)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
(4)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在起訴狀、答辯狀、陳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詞中承認的.對己方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法院應當予以確認,但當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5)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 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4.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
(1)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
(2)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一般大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3)證人提供的對與其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證人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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