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jīng)濟法》第二章考點:股份有限公司發(fā)起人的責任
更新時間:2019-05-07 13:25:35
來源:環(huán)球網(wǎng)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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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報名、考試、查分時間 免費短信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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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發(fā)起人的責任
(一)設立公司失敗的后果
1.退還股款
公司不能成立時,發(fā)起人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2.設立費用和債務承擔具體內(nèi)容如表 2-30 所示
表 2-30 設立費用和債務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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