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四章考點:保險合同的形式
更新時間:2019-07-23 12:45:20
來源:環(huán)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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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中級會計職稱正在緊張的復習中,環(huán)球網校小編特整理并發(fā)布“2019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四章考點:保險合同的形式”,希望可以幫助考生更好的了解中級經濟法的考點內容,可以結合中級經濟法章節(jié)練習題對知識點進行鞏固。
保險合同的形式
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是保險合同的表現形式。
1.保險單:保險單是保險人簽發(fā)的關于保險合同的正式的書面憑證。
保險單的作用:
(1)保險單是證明保險合同成立的書面憑證,并非保險合同本身;
(2)是雙方當事人履約的依據;
(3)在某些情況下,保險單具有有價證券的效用
2.保險憑證:俗稱“小保單”,是一種內容簡化了的保險單,一般不列明具體的保險條款,只記載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的主要內容,但與保險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暫保單:暫保單是在保險單發(fā)出以前由保險人出具給投保人的一種臨時保險憑證。暫保單不同于保險單,在保險人正式簽發(fā)保險單之前,與保險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投保單:投保單是保險人事先制定的供投保人提出保險要約時使用的格式文件。
5.其他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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