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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答疑:對標的物提存的理解

更新時間:2021-07-06 14:01:21 來源:環(huán)球網(wǎng)校 瀏覽30收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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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中級會計正在備考中,環(huán)球網(wǎng)校小編分享“2021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答疑:對標的物提存的理解”的內(nèi)容,希望能解決考生的疑問。本篇2021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答疑具體內(nèi)容如下:

2021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答疑:對標的物提存的理解?

合同的終止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1)債務已經(jīng)履行;

(2)債務相互抵銷;

(3)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4)債權人免除債務;

(5)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6)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2.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提示】合同解除是導致整個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而履行、抵銷等只是導致相應的單個債權債務終止(例如,賣方將標的物提存,只意味著賣方的交付義務已經(jīng)履行,而買方的付款義務并不因標的物的提存而消滅);解除僅適用于合同債權債務關系,履行、抵銷等既適用于合同債權債務,也適用于法定的債權債務。

3.混同

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債權債務終止,但是損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4.免除

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債權債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但是債務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拒絕的除外。

5.負債字據(jù)的返還

負債字據(jù)是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明,債權人應當在合同關系消滅后,將負債字據(jù)返還債務人。

6.2個“不影響”

(1)仲裁協(xié)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

(2)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分析:

提存,是指債務人履行其到期債務時,因債權人的原因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受領,或者因債權人下落不明等原因債務人無法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時,可依法將其履行債務的標的物送交有關部門,以代替履行的制度。

換句話說,就是因為債權人無法受領或者拒絕受領的原因?qū)е聜鶆杖寺男袀鶆绽щy的,債務人可以把履行債務的物交給專門的提存機關保存,此時視為債務人已經(jīng)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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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編輯:張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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