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初級經濟法第六章重點內容
第一節(jié) 房產稅法律制度
一、房產稅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1、房產稅納稅人
房產稅的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和工礦區(qū)內擁有房屋產權的單位和個人。具體包括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外籍人員和華僑,中國香港、中國澳門、中國臺灣同胞在內地擁有房產的適用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不適用房產稅暫行條例。
2、房產稅的征稅范圍
房產稅的征稅范圍是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和工礦區(qū)的房屋。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圍墻、煙囪、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征房產稅。
二、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稅率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1、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從價計征的房產稅是以房產余值為計稅依據,房產稅依據房產原值一次減除后的余值計算繳納。
從租計征的房產稅是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
關于投資聯(lián)營的房產,對以房產投資聯(lián)營,投資者參與投資,利潤分紅,共擔風險的按房產余值作為計稅依據。
2、房產稅的稅率
房產稅采用比例稅率。
3、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從價計征的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從租計征的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三、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納稅地點、納稅期限
1、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納稅人將原有房產用于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
納稅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產經營,從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yè)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xù)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xù),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fā)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yè)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第二節(jié) 車船稅法律制度
一、車船稅的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1、車船稅的納稅人
車船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擁有或者管理的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單位和個人。
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繳納車船稅的使用人應當代為繳納車船稅。
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yè)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
2、車船稅的征稅范圍
車船是指依法應當在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
二、車船稅的計稅依據、稅率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1、車船稅的計稅依據
載客汽車、電車、摩托車以每輛為計稅依據。
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按自重每噸為計稅依據。
船舶按凈噸位每噸為計稅依據。
2、車船稅的稅率
車船稅采用定額稅率。
3、車船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三、車船稅征收管理
1、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車船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車船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車船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中記載日期的當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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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jié) 印花稅法律制度
一、印花稅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1、印花稅的納稅人
印花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使用稅法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主要包括:
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當事人;
立賬簿人,是指開立并使用營業(yè)賬簿的單位和個人;
立據人,是指書立產權轉移書的單位和個人;
領受人,是指領取并持有該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
使用人,在國外書立、領受,但在國內使用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
二、印花稅稅率
分為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兩種情況。
三、印花稅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1、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以憑證所載金額作為計稅依據。
載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應適用不同稅目、稅率經濟事項的同一憑證,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
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算貼花。
營業(yè)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以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為其計稅依據。不記載金額的營業(yè)賬簿,政府部門發(fā)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專利證等權利許可證照,以及日記賬簿和各種明細分類賬簿等輔助性賬簿以憑證或賬簿的件數作為計稅依據。
第四節(jié) 契稅法律制度
一、契稅的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1、契稅的納稅人
契稅的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境內承受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單位和個人。
2、契稅的征稅范圍
契稅以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作為征稅對象,土地房屋權屬未發(fā)生轉移的不征收契稅。契稅的征稅范圍主要包括: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房屋買賣;
房屋贈與;
房屋交換。
因典當、繼承、分拆、分割、出租或者抵押等形式而發(fā)生的土地房屋權屬變動的,不屬于契稅的征稅范圍。
二、契稅的計稅依據、稅率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1、契稅的計稅依據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以成交價格作為計稅依據。
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以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為計稅依據。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應補交的契稅,以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土地收益作為計稅依據。
2、契稅的稅率
契稅采用比例稅率并實行3%―5%的幅度稅率。
3、契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三、契稅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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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jié) 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法律制度
一、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1、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
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是以城鎮(zhèn)土地為征稅對象,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是指在稅法規(guī)定的征稅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
單位包括國有企業(yè)、集體企業(yè)、私營企業(yè)、股份制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國企業(yè)以及其他企業(yè)和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2、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
凡在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工礦區(qū)范圍內的土地,不論是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還是集體所有的土地都是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的征稅對象。
二、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
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
凡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尚未組織測定,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fā)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尚未核發(fā)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待核發(fā)土地使用證書后再作調整。
三、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的稅率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1、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年應納稅額=實際占用應稅土地面積(平方米)×適用稅額
四、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
1、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xù),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fā)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yè)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納稅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納稅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2、納稅地點納稅期限
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
第六節(jié) 城市維護建設稅法律制度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城市維護建設稅是指以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的稅額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人是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的單位和個人。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國企業(yè)和進口貨物者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的稅額。
第七節(jié) 車輛購置稅法律制度
一、車輛購置稅的計稅依據
1、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2、納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3、納稅人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稅法規(guī)定的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二、車輛購置稅的稅率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1、車輛購置稅的稅率
車輛購置稅的稅率采用固定比例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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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jié) 土地增值稅法律制度
一、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
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
二、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
1、增值額
增值額是指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減去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土地價款、土地開發(fā)成本、地上建筑物成本及有關費用、銷售稅金等規(guī)定的扣除項目后的余額。
2、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包括轉讓房地產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
三、土地增值稅的稅率及應納稅額的計算
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規(guī)定的稅率計算征收。
四、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
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應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房地產所在地是指房地產的坐落地。
第九節(jié) 資源稅法律制度
一、資源稅的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1、資源稅的納稅人
資源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或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
二、資源稅的計稅依據
納稅人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納稅人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的,以收購未稅礦產品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率換算成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與稀油劃分不清或不容易劃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三、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代扣代繳應納稅額=收購未稅礦產品的數量×適用的單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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