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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證券交易所上訴復核委員會工作細則(2011年修訂)

更新時間:2013-05-09 14:50:54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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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為保護證券發(fā)行人、上市公司、會員及投資者等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quán)益,確保上訴復核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本所對2007年1月10日發(fā)布實施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上訴復核委員會工作細則》進行了修訂,現(xiàn)予以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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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上市公司、會員單位及其相關當事人:

  為保護證券發(fā)行人、上市公司、會員及投資者等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quán)益,確保上訴復核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本所對2007年1月10日發(fā)布實施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上訴復核委員會工作細則》進行了修訂,現(xiàn)予以發(fā)布,請遵照執(zhí)行,原《深圳證券交易所上訴復核委員會工作細則》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證券交易所上訴復核委員會工作細則(2011年修訂)》

深圳證券交易所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訴復核委員會工作細則(2011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證券發(fā)行人、上市公司、會員及投資者等相關當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的合法權(quán)益,保障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法行使對證券上市等事項的復核職權(quán),根據(jù)《證券法》、《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章程》、《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chuàng)業(yè)板股票上市規(guī)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guī)則》、《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guī)則》及其他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所設立上訴復核委員會。上訴復核委員會審議當事人對本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決定及依據(jù)本所業(yè)務規(guī)則可以申請復核的紀律處分等決定不服而提起的復核申請事項,適用本細則。

  復核期間,本所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第三條 上訴復核委員會通過上訴復核委員會工作會議 (以下簡稱“上訴復核委員會會議”)履行職責,以投票方式對當事人的復核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

  本所依據(jù)上訴復核委員會的審核意見作出復核決定。該決定為終局決定。

  第二章 上訴復核委員會的組成

  第四條 上訴復核委員會委員不超過24名,由來自上市公司、會員、基金管理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高等院校、仲裁機構(gòu)、中國證監(jiān)會和證券交易所等的專業(yè)人員組成。

  第五條 上訴復核委員會設主任1名,由本所理事?lián)?;設副主任1-3名。

  第六條 上訴復核委員會委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有關證券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和國家政策;

 ?。ǘ┦煜ぷC券相關業(yè)務和本所業(yè)務規(guī)則;

  (三)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嚴格守法;

  (四)在所從事領域內(nèi)有良好聲譽,沒有受到刑事、行政處罰和相關自律組織的紀律處分;

 ?。ㄎ澹┍舅蟮钠渌麠l件。

  第七條 上訴復核委員會委員由本所理事會聘任,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任。

  第八條 上訴復核委員會委員應勤勉盡責,并保證有充分的時間來切實履行其職責。

  上訴復核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解聘:

 ?。ㄒ唬┎环媳炯殑t第六條規(guī)定的條件的;

 ?。ǘ┻`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和上訴復核委員會工作紀律的;

 ?。ㄈ﹥纱我陨蠠o故不出席其應當出席的上訴復核委員會會議的;

 ?。ㄋ模┍救颂岢鲛o職申請的;

 ?。ㄎ澹┮蚬ぷ髯儎踊蚪】档仍虿灰死^續(xù)擔任上訴復核委員會委員的;

 ?。┍舅J定的不適合擔任上訴復核委員會委員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上訴復核委員會的職責

  第九條 上訴復核委員會負責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議,依法作出獨立的專業(yè)判斷并形成審核意見:

 ?。ㄒ唬┊斒氯藢Ρ舅鞒龅挠嘘P股票、企業(yè)(公司)債券、可轉(zhuǎn)換公司債券等不予上市決定不服而提出的復核申請;

 ?。ǘ┊斒氯藢Ρ舅鞒龅挠嘘P股票、企業(yè)(公司)債券、可轉(zhuǎn)換公司債券等暫停上市決定不服而提出的復核申請;

 ?。ㄈ┊斒氯藢Ρ舅鞒龅挠嘘P股票、企業(yè)(公司)債券、可轉(zhuǎn)換公司債券等終止上市決定不服而提出的復核申請;

 ?。ㄋ模┊斒氯藢Ρ舅鞒龅摹⒏鶕?jù)本所業(yè)務規(guī)則可以申請復核的紀律處分等決定不服而提出的復核申請;

  (五)本所認為需要由上訴復核委員會審議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上訴復核委員會委員以個人身份出席上訴復核委員會會議,依法履行職責,獨立發(fā)表審核意見并行使表決權(quán)。

  第十一條 上訴復核委員會委員審議本細則第九條所列事項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提出回避:

 ?。ㄒ唬┥显V復核委員會委員或其親屬擔任當事人或其保薦機構(gòu)的董事(含獨立董事,下同)、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上訴復核委員會委員或其親屬、委員所在工作單位與當事人或其保薦機構(gòu)存在股權(quán)關系,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ㄈ┢渌赡芊恋K或影響上訴復核委員會委員公正履行職責的情形。

  前款所稱"親屬",是指上訴復核委員會委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第十二條 當事人認為上訴復核委員會委員與審議事項存在利害沖突或者潛在的利害沖突,可能影響上訴復核委員會委員公正履行職責的,可向本所提出相關委員予以回避的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本所根據(jù)上訴復核委員會委員本人或當事人提出的書面申請,決定相關上訴復核委員會委員是否回避。

  第十四條 上訴復核委員會委員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匆蟪鱿显V復核委員會會議,并在審核工作中勤勉盡責;

 ?。ǘ┍J貒颐孛芎彤斒氯说纳虡I(yè)秘密,不得泄露上訴復核委員會會議討論內(nèi)容、表決情況以及其他有關情況;

 ?。ㄈ┎坏美梦瘑T身份或者在履行職責時所得到的未公開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間接謀取利益;

  (四)不得私下與當事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個人進行接觸,不得直接或間接接受當事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個人提供的資金、物品等饋贈或其他利益;

  (五)不得與其他委員串通表決,亦不得影響其他委員的獨立判斷和表決。

  第四章 上訴復核委員會會議的工作程序

  第十五條 上訴復核委員會會議由主任主持,每次參會委員為5名。主任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由主任指定的副主任或委員主持。

  第十六條 上訴復核委員會可以要求當事人代表或保薦代表人列席上訴復核委員會會議,陳述意見和接受上訴復核委員會委員的詢問。

  第十七條 上訴復核委員會工作機構(gòu)設于本所法律部,負責上訴復核案件的受理、上訴復核委員會審議會的準備以及辦理相關事務。

  上訴復核委員會設秘書1名,由本所法律部指定人員擔任,負責準備會議材料、發(fā)出會議通知、進行會議記錄等具體事宜。

  第十八條 上訴復核委員會工作機構(gòu)應當在會議召開2個工作日前將會議通知、審核材料送達委員,委員應當在收到會議通知后簽署《上訴復核委員會委員聲明與承諾》。

  第十九條 上訴復核委員會會議表決采取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票設同意票和反對票兩種。投票表決時同意票數(shù)達到3票為通過,同意票數(shù)未達到3票為未通過。參會委員在投反對票時應當在表決票上說明反對的理由。

  第二十條 上訴復核委員會會議主持人應當在歸納委員意見基礎上形成上訴復核委員會審核意見。

  上訴復核委員會會議結(jié)束后,參會委員應當在會議記錄、表決結(jié)果、審核意見等會議資料上簽名確認。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訴復核委員會委員聲明與承諾

  本人 作為深圳證券交易所上訴復核委員會委員,特向深圳證券交易所聲明和承諾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訴復核委員會工作細則》中規(guī)定的應予以回避的情形;

  二、本次所復核公司或其他相關單位和個人未曾以不正當手段影響本人對本次復核事項的判斷;

  三、本人將以自己的專業(yè)知識和從業(yè)經(jīng)驗為基礎,勤勉盡責、客觀公正地進行復核,獨立發(fā)表意見、進行投票表決。

聲明與承諾人: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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