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軍:建議建立“先賠后罰”機制 大幅提高欺詐發(fā)行刑期及罰額
全國人大代表、深交所總經理王建軍昨日接受上證報記者采訪,介紹了他擬向大會提交的議案建議情況。王建軍表示,注冊制改革萬眾矚目、務期必成,在此過程中要著力解決資本市場違法違規(guī)成本過低的問題,強化后端行政處罰的力度。
王建軍表示,今年全國兩會期間,他將提交《關于修改證券法,建立證券市場違法主體向受損投資者返還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制度的議案》《關于修改刑法,將欺詐發(fā)行犯罪刑期增至無期,重罰參與合謀的中介機構的議案》。
在前一份議案中,王建軍提出,為確保注冊制改革取得成效,必須在放寬前端準入的同時,強化后端行政處罰的力度。
“由于實踐中行政處罰往往先于民事賠償,導致來源于投資者損失的違法所得上繳國庫,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投資者損失無法得到有效補償。”王建軍說。
就此,他提出了四方面建議:一是建立責令違法主體向受損投資者返還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制度,構建賠罰一體機制;二是繼續(xù)完善行政和解制度,促使相關責任主體主動賠付投資者;三是改革現有證券行政罰沒款繳納制度,建立行政罰沒款先賠后繳(國庫)機制;四是延長凍結、查封等證券行政強制措施的期限,確保行政罰沒款執(zhí)行到位,夯實責令返還違法所得制度的基礎。
此外,繼去年全國兩會期間提出建議修改法律,大幅提高資本市場違法違規(guī)行為尤其是欺詐發(fā)行違法成本之后,王建軍今年還擬提交《關于修改刑法,將欺詐發(fā)行犯罪刑期增至無期,重罰參與合謀的中介機構的議案》。
王建軍說,注冊制改革萬眾矚目,通過注冊制改革,放寬前端準入,對搞活市場大有益處。但如果后端處罰力度不夠,則有可能泥沙俱下,影響改革成效。
他表示,欺詐發(fā)行是注冊制改革中需要重點防范的違法行為之一,但實踐中,我國現行刑法對欺詐發(fā)行股票債券罪的犯罪類型歸類不夠準確、刑事處罰力度不足等方面的問題日益凸顯。
王建軍表示,要著力解決資本市場違法違規(guī)成本過低的問題,為給注冊制改革保駕護航,充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有效維護國家金融管理制度,他提出了四方面建議:一是將欺詐發(fā)行股票債券罪的犯罪類型從“妨害對公司、企業(yè)的管理秩序罪”移至“金融詐騙罪”;二是將罪名修改為“欺詐發(fā)行證券罪”;三是提高刑期,情節(jié)特別嚴重時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提升罰金額度;四是參與欺詐合謀的中介機構及其責任人員應作為欺詐發(fā)行犯罪的從犯加以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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