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證券從業(yè)資格《金融市場基礎知識》考點:機構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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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15:機構投資者
(一)機構投資者概述
1.機構投資者的概念:是指用自有資金或者從分散的公眾手中籌集的資金,以獲得證券投資收益為主要經營目的的專業(yè)團體機構或企業(yè)。
2.機構投資者的特點
(1)投資資金規(guī)模化。(2)投資管理專業(yè)化。(3)投資結構組合化。(4)投資行為規(guī)范化。
3.機構投資者的分類
(1)按政策標準,可分為一般機構投資者和戰(zhàn)略機構投資者。
(2)按機構投資者業(yè)務與資本市場的關系,可分為金融機構投資者和非金融機構投資者。
(3)按投資者所在國家和地區(qū),可分為境內機構投資者和境外機構投資者。
(4)按投資者身份或組織結構出發(fā),包括以下三種類型:①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的從事股票交易權利的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②可以參加股票交易但操作受到限制的“三類企業(yè)”,即國有企業(yè)、國有控股公司和上市公司。③在能否參與股票交易及參與股票交易的方式上缺乏明確法律規(guī)定或權利義務不具體的法人,如“三資”企業(yè)、私營企業(yè)、未上市的非國有控股的股份制企業(yè)、社團法人等。
4.機構投資者在金融市場中的作用
(1)有利于改善儲蓄轉化為投資的機制與效率,促進直接融資。
(2)有利于促進不同金融市場之間的有機結合與協(xié)調發(fā)展,健全金融市場運行機制。
(3)有助于分散金融風險,促進金融體系的穩(wěn)定運行。
(4)有助于社會保障體系與宏觀經濟的良動發(fā)展。
(二)政府機構類投資者
特點:很少考慮盈利,目的主要是為了調劑資金余缺、實施宏觀調控、實行特定產業(yè)政策等要求。
(三)金融機構類投資者
1.證券經營機構
2.銀行業(yè)金融機構
3.保險經營機構
4.其他金融機構:包括信托投資公司、企業(yè)集團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等。
(四)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制度。
QFII制度在中國證券市場上主要具有以下特點:
1.我國要求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財務穩(wěn)健,資信良好,對各種類型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產規(guī)模等條件要求如下:
(1)資產管理機構:經營資產管理業(yè)務2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于5億美元;
(2)保險公司: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持有的證券資產不少于5億美元;
(3)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業(yè)務5年以上,凈資產不少于5億美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于50億美元;
(4)商業(yè)銀行:經營銀行業(yè)務10年以上,一級資本不少于3億美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于50億美元;
(5)其他機構投資者(養(yǎng)老基金、慈善基金會、捐贈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資管理公司等):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證券資產不少于5億美元。
由此看來,能夠滿足中國QFII資格審查條件的,一般而言都是經營時間較長、運作規(guī)范、管理資產經驗豐富的境外機構,其目的是為吸引境外機構進行中長期投資,維護市場中長期穩(wěn)定的導向。
2.投資范圍和投資額度有嚴格限制,體現(xiàn)漸進式原則
合格境外投資者在批準的交易額度內,可以投資于中國證監(jiān)會批準的人民幣金融工具。包括: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股票、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權證、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產品、股指期貨以及中國證監(jiān)會允許的其他金融工具。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可以參與新股發(fā)行、可轉換債券發(fā)行、股票增發(fā)和配股的申購。
就單個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而言,單個境外機構的投資限額與國內基金一樣不得超過該公司總股份的10%;全部境外機構對單個上市公司的持股上限為30%。
3.對合格境外投資者機構匯出匯入資金進行監(jiān)控,穩(wěn)定外匯市場
2011年12月16日,開啟了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的試點。經審批的境內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可以運用在香港募集的人民幣資金投資境內證券市場。
(五)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制度。
QDII制度在中國證券市場上主要具有以下特點:
1.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的資格認定較為嚴格
(1)基金管理公司:凈資產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經營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業(yè)務達2年以上;在最近一個季度末資產管理規(guī)模不少于2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資產。
(2)證券公司: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guī)定標準;凈資本不低于8億元人民幣;凈資本與凈資產比例不低于70%;經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集合計劃)業(yè)務達1年以上;在最近一個季度末資產管理規(guī)模不少于2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資產。
2.許可投資的證券品種和比例存在一定限制
基金、集合計劃不得有下列行為:
購買不動產;購買房地產抵押按揭;購買貴重金屬或代表貴重金屬的憑證;購買實物商品;除應付贖回、交易清算等臨時用途以外,借入現(xiàn)金。該臨時用途借人現(xiàn)金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集合計劃資產凈值的10%;利用融資購買證券,但投資金融衍生品除外;參與未持有基礎資產的賣空交易;從事證券承銷業(yè)務;中國證監(jiān)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QDII投資比例限制,包括:
•單只基金、集合計劃持有同一家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集合計劃凈值的20%。
•單只基金、集合計劃持有同一機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除外)發(fā)行的證券市值不得超過基金、集合計劃凈值的10%,指數(shù)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單只基金、集合計劃持有與中國證監(jiān)會簽署雙邊監(jiān)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國家或地區(qū)以外的其他國家或地區(qū)證券市場掛牌交易的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集合計劃資產凈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國家或地區(qū)市場的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集合計劃資產凈值的3%。
•基金、集合計劃不得購買證券用于控制或影響發(fā)行該證券的機構或其管理層,同一境內機構投資者管理的全部基金、集合計劃不得持有同一機構10%以上具有投票權的證券發(fā)行總量,指數(shù)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單只基金、集合計劃持有的非流動性資產市值不得超過基金、集合計劃凈值的10%。
•單只基金、集合計劃持有的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集合計劃凈值的10%,持有貨幣市場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同一境內機構投資者管理的全部基金、集合計劃持有的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過該境外基金總份額的20%。
3.進出境資金受到監(jiān)控
托管人應在合格投資者資金匯出、匯人后2個工作日內,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tǒng)報送合格投資者資金匯出、匯人的明細情況。托管人應在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tǒng)報送上個月合格投資者境外投資資金匯出人、結購匯、資產分布及占比等信息。
合格投資者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上一年度境外投資情況報告(包括投資額度使用情況、投資收益情況等)。
(六)企業(yè)和事業(yè)法人類機構投資者
(七)基金類投資者
基金類投資者包括證券投資基金、社?;稹⑵髽I(yè)年金和社會公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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