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證券基礎知識輔導:普通股票和優(yōu)先股票(2)
2.公司資產收益權和剩余資產分配權$lesson$
這個權利表現(xiàn)在:(1)普通股股東有權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紅利,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除外;(2)普通股股東在股份公司解散清算時,有權要求取得公司的剩余資產。
我國有關法律規(guī)定,公司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在支付普通股票的紅利之前,應按如下順序分配:彌補虧損,提取法定公積金,提取任意公積金。
按我國《公司法》規(guī)定,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財產在未按照規(guī)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3.其他權利
主要權利:
第一,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等。(查閱權、建議權和質詢權)
第二,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依法轉讓。(依法轉讓權)
第三,公司為增加注冊資本發(fā)行新股時,股東有權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購新股。(優(yōu)先認股權)
優(yōu)先認股權是指當股份公司為增加公司資本而決定增加發(fā)行新的股票時,原普通股股東享有的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價的某一特定價格優(yōu)先認購一定數量新發(fā)行股票的權利。賦予股東這種權利有兩個主要目的:一是能保證普通股股東在股份公司中保持原有的持股比例;二是能保護原普通股股東的利益和持股價值。
享有優(yōu)先認股權的股東可以有三種選擇:一是行使權利來認購新發(fā)行的普通股票;二是如果法律允許,可以將該權利轉讓給他人,從中獲得一定的報酬;三是不行使此權利而聽任其過期失效。普通股票股東是否具有優(yōu)先認股權,取決于認購時間與股權登記日的關系。
(二)普通股票股東的義務
我國《公司法》規(guī)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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