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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冊咨詢工程師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考場規(guī)則

更新時間:2013-04-12 14:04:04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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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注冊咨詢工程師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考場規(guī)則

  一、應考人員在考試前三十分鐘,憑準考證和本人身份證進入考場,兩證缺一不得進入考場。每場考試入場后,應首先在《考生誠信承諾單》上本人相應的欄目中簽名。然后對號入座。入座后將準考證和本人身份證放在桌面右上角,以備查對。

  二、考生只準攜帶黑色字跡的鋼筆(簽字筆)、2B鉛筆、橡皮、小刀、手表及免套、非立式無聲無編程無中文存儲功能的計算器進入考場,攜帶的其他文具、書籍、資料等物品一律放在指定處,不得帶至考桌。

  三、手機等通訊工具及電子筆記本等器材不得帶入考場,也不得作為計時器使用,已帶的必須關閉電源并放在指定位置,一律不得帶至考位??荚嚻陂g,發(fā)現(xiàn)手機等通訊工具帶至考位的,一律按違紀處理。

  四、應考人員應首先認真閱讀試卷卷首的考試指導語和答題卡上的注意事項,并仔細檢查試卷是否正確,有無缺頁、漏頁,答題卡有無破損、污漬。如遇試卷發(fā)放錯誤、字跡模糊或答題卡印刷不清等問題,可舉手向監(jiān)考老師提出。

  五、考試鈴響后方能開始答題。

  本次考試除《現(xiàn)代咨詢方法與實務》科目為主觀題外,其余各科均為客觀題??陀^題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作答,在試卷上作答成績無效;主觀題的專用答題卡上除科目代碼和準考證號的信息須用鉛筆填涂外,必須使用黑色字跡的鋼筆(簽字筆)書寫姓名、準考證號及在專用答題卡上答題。

  客觀題答題前考生應先用鋼筆(簽字筆)在試卷、答題卡指定位置填寫姓名、準考證號、科目代碼。然后用2B鉛筆涂黑答題卡上準考證號和科目代碼數字下面對應的信息點,而后再進行答題。答題時不得在答題卡上作任何標記,否則按違紀處理。

  六、應考人員不得要求監(jiān)考人員解釋試題。

  七、遲到三十分鐘不得入場,考試開始60分鐘后才能交卷出場。

  八、嚴格遵守考場紀律,保持考場安靜,場內不得吸煙,不得交頭接耳、左顧右盼,不得互相借用文具,嚴禁偷看他人試題答案或交換試卷、題卡。交卷后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談論。

  九、考試結束鈴響,應立即停止答卷,并將試卷扣放在考桌上,經監(jiān)考人員許可,方可離開考場,考生不得將試卷、答題卡帶出考場,違者考試成績無效。

  十、考生應尊重考務工作人員,接受監(jiān)考人員的監(jiān)督和檢查,服從管理,不得無理取鬧。

  十一、除正副主考、巡視、巡考和本考場監(jiān)考等有關人員外,其他人員未經主考批準不得進入考場。

  十二、違反上述規(guī)定者,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12號令》規(guī)定處置。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12號令》中

  《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規(guī)定》

  第二章應試人員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

  第六條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未按規(guī)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guī)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位置書寫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標注信息的;

  (四)未在規(guī)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五)未用規(guī)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后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六)以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等方式傳接信息的;

  (七)違反規(guī)定翻閱參考資料的;

  (八)在考試信號發(fā)出前答卷,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違紀違規(guī)行為。

  第七條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其中有第(三)項至第(八)項行為之一的,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一)抄襲、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四)偽造、涂改證件、證明,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的;

  (五)讓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六)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七)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八)利用通訊工具、電子用品或者其他技術手段接收、發(fā)送與考試相關信息的;

  (九)其他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

  第八條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視情節(jié)輕重,按照本規(guī)定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他人;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證書的,由證書簽發(fā)機關宣布證書無效,收回證書,并依照本規(guī)定第七條處理。對其中涉及職業(yè)準入資格的人員,3年內不得參加該項資格考試。

  第十條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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