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答疑:如何分清仲裁與民事訴訟?
問題:仲裁與民事訴訟的區(qū)別?
解答:
仲裁與民事訴訟的區(qū)別:
(1)仲裁與民事訴訟的性質不同。
仲裁具有民間性,而民事訴訟是司法屬性的糾紛解決方式。因此,對于與身份有關的糾紛,如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不能通過仲裁解決。
(2)仲裁機構與法院的性質不同。
仲裁機構是民間機構,法院是司法審判機構。
(3)案件管轄權的基礎不同。
仲裁案件的管轄權建立在雙方當事人達成的仲裁協議基礎上,當事人之間只有簽訂了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才能將糾紛提交仲裁解決。而法院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于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
(4)仲裁與民事訴訟的具體程序不同。
如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而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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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由經濟糾紛的各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仲裁機構,對糾紛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的活動。仲裁以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為基礎;由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機構)進行裁判;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民事訴訟的適用范圍
1.因民法、婚姻法、收養(yǎng)法、繼承法等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fā)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糾紛、房產糾紛、侵害名譽權糾紛等。
2.因經濟法、勞動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發(fā)生的爭議,法律規(guī)定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如企業(yè)破產案件、勞動合同糾紛等。
3.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選民資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蹤、死亡等非訟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決的債務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決的宣告票據和有關事項無效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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